揭府办〔200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揭阳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切实做好殡葬管理年度目标考核工作,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民函〔2003〕39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揭阳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府办《关于印发<揭阳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揭府办〔2002〕44号)同时废止。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揭阳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落实《揭阳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落实殡葬管理责任制情况,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现重新修订《揭阳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主管殡葬工作的副县(市、区)长(管委会副主任)。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㈠火化率目标(25分)
按《揭阳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目标考核,每低于年度目标1个百分点扣2分。
㈡清坟工作目标(30分)
1、《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的新坟已经清理;(5分)
2、四类地区现有应清理的坟墓已限期迁移或深埋;(6分)
3、辖区内本年度未出现新的乱埋乱葬坟;(6分)
4、制定清理旧坟规划;(3分)
5、完成年度应清理“三道两区”内旧坟任务。(10分)
㈢兴建镇级公益性骨灰楼目标(10分)
1、全面制定兴建镇级公益性骨灰楼规划;(2分)
2、完成年度镇级公益性骨灰楼建设任务;(4分)
3、加强骨灰管理。(4分)
㈣殡仪馆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目标(10分)
1、重视设施设备建设,每年有安排经费;(5分)
2、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水平提高。(5分)
㈤公墓、丧葬用品管理(10分)
1、辖区内无非法公墓;(2分)
2、建立完善的公墓管理规章制度;(2分)
3、辖区内无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使用省、市规定环保型纸质棺。(6分)
㈥管理机构(5分)
1、成立县(市、区)、乡镇(农场、街道办事处)殡葬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县(市、区)、乡镇(场、办)领导担任组长;(1分)
2、县(市、区)有殡葬管理机构;(2分)
3、县(市、区)及所辖乡镇(场、办)有殡葬管理执法队伍。(2分)
㈦规章制度(5分)
县(市、区)、乡镇(场、办)及村(居)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㈧革除丧葬陋习(5分)
辖区内无大操大办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
三、考核时间
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殡葬管理工作组织考核。
四、考核办法
㈠由各县(市、区)组织初评,每年1月20日前将考核的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
㈡市政府于每年1月下旬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
五、奖罚办法
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政府(管委会)和领导干部年度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年度考核分数达到90分以上、火化率达标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分管副县(市、区)长(管委会副主任)适当奖励;低于60分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分管副县(市、区)长(管委会副主任)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的,要追究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分管副县(市、区)长(管委会副主任)的责任;对连续3年考核分数都低于60分的,由市政府给予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分管副县(市、区)长(管委会副主任)行政警告,并通报全市。
六、考核组织工作
由市殡葬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年度考核组织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2006年第一季度由市人民政府对“十五”期间目标完成情况总评考核。
附件:年度殡葬管理目标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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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年度殡葬管理目标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