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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做好我市行政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5:02:5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做好我市行政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我市行政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建立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制度,逐步完善行政部门间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是我市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市场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它对于我市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粤府办〔2001〕82号)精神,为做好我市行政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工作,并将其逐步推上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我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拟分步实施,以2001年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名录资料为基础,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的现有行政登记资料,进行动态更新维护。首先在各相关部门间建立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制度,以后随着硬件建设的不断改善,争取用二至三年的时间,通过采用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等现代技术手段,逐步在全市建立和完善上下协调统一,各有关部门之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适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以便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支持,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建立资料交换协调机构

  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是一项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计、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资料交换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统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的副职领导担任(名单附后)。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派任的协调小组成员兼任,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各有关部门的资料交换工作。各地应依照建立相应的机构,并结合实际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行政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工作。

  三、资料交换的原则和要求

  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工作按“及时准确、规范标准、互利互补、信息共享”原则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完整地将有关资料报送到同级统计部门,由统计部门对名录库进行综合更新维护后,实行信息共享。对所交换的资料仅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宏观管理的基础资料,不得用于商业行为。同时,对企业(单位)的单项资料要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遇到具体问题协商解决,并逐步完善此项制度。

  四、交换资料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交换资料的范围包括全市境内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户。

  (二)交换资料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态、主要数据等。交换资料的具体内容,按附表表格设定指标执行。

  五、资料交换的形式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进行。各级统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系统建设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以及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工作。各部门应按下列的分工履行好职责。

  机构编制部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并向本级统计部门提供各类事业、机关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相关行政登记资料。

  工商部门: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并向本级统计部门提供各类企业法人及其营业单位和个体户的相关登记注册资料。

  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并向本级统计部门提供各类纳税人(含个体户)的相关行政登记资料。

  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并向本级统计部门提供各类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含合伙和个体)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相关行政登记资料以及依法成立的居、村委会相关资料。

  统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利用同级工商、税务、编制、民政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结合本部门现有的基本单位年报及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和统计登记资料、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及大型普查等资料,对各类单位进行清查、核对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基本单位划分的统一标准和不重不漏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动态维护和更新工作,并及时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和反馈有关资料。

  六、资料交换的时间、方式

  行政登记资料交换每年进行2次。即每年7月底前,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等有关部门应以网络或磁介质等方式将全部单位年检(年审)的资料,其中:要分列上半年新增、变动、注销(撤消)单位的相关行政登记资料提供给同级统计部门;次年1月底前以网络或磁介质方式将上年度(7-12月)新增、变动、注销(撤消)的单位资料提供给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结合统计登记工作,经过审核整理后,于次年4月底前,以网络或磁介质形式,将更新后的涵盖各部门的基本单位的资料反馈给同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应同时把该资料报送到市统计局。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1、揭阳市行政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揭阳市行政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交换报表体系。



  揭阳市统计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六日

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做好我市行政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工作意见的通知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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