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4〕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揭阳市纳税大户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三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扶持揭阳市纳税大户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民营外资企业纳税光荣户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揭府〔2004〕11号)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服务意识,落实扶持措施,支持纳税大户做强做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遵守国家法律,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当年度没有出现偷税、漏税和骗税行为的企业);年实际缴纳税金达到300万元(含“免、抵”调库税额,但不包括税务机关查补入库税额)以上,且当年缴纳税金增长率不低于全市工商税收平均增长率的全市各类民营、外资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供电部门要优先供应纳税大户的用电,保证纳税大户的用电需要。
(二)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高新技术项目、技术创新项目、重点工业技改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优先扶持纳税大户企业。
(三)市政府各部门向省申报的有关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或发展基金优先支持纳税大户企业。
(四)纳税大户企业申报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或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办理。
(五)银信部门在授予信贷额度、贷款等,优先扶持纳税大户企业。
(六)纳税大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提交材料齐全的,给予优先支持。已开展进出口经营业务,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由国税部门优先办理出口退税。优先推荐进入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优惠服务范围。
(七)申请参加“广交会”、“高交会”等境内外商品交易会,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纳税大户企业,优先给予安排参展。
(八)税务部门要积极为纳税大户提供服务。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大户企业,要及时宣传政策,认真指导企业申报和审核,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促进企业生产发展。除专项、专案检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税务机关不再对其进行税务稽查。其他执法部门也不得随意对其进行检查。
(九)纳税大户企业扩产用地,国土部门优先给予安排和办理用地有关手续。
(十)外事部门要为纳税大户企业“走出去”提供方便,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关部门在办理纳税大户企业人员出国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时,要优先予以安排,提供便利。
(十一)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对纳税大户企业的体制创新给予大力支持,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企业增资扩产,扩大规模,做强做大。
三、动态管理
对纳税大户实行动态管理,凡企业在以后年度达不到纳税大户的,相应取消上述优惠与待遇。
四、加强领导,确保扶持措施的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真正把扶持纳税大户做强做大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来抓,坚持不懈,努力抓出成效;要及时与企业联系,了解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改进服务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保护企业的正当经营,让企业放心做强做大,促进纳税大户企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