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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揭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5:15:1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04〕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2004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三届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日


揭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的老年人,凭《揭阳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免收门票进入本市各公园、人文景点。

  第六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书证,免费进入博物馆和展览馆参观,观看电影,给予优惠。

  第七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八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在本市汽车站、火车站、民航售票处优先购票、行李托运,优先进站,选择好座位,在本市内乘坐公共汽车给予优惠。

  第九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在公办医院看病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医疗单位应设有老年人服务窗口。

  第十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报装住宅用电、用水、有线电视。供电部门优惠收取有关费用,供水部门和电视台减半收取工程费用。

  第十一条 各级共青团、教育等部门应组织青年、团员和少先队员定期定户、分片包干,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到司法部门办理涉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事务,司法部门应提供优先服务,依法办理;对经济确有困难者酌情给予减免诉讼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给予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邮政、电信、商场、饮食、维修、燃料、理发等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制定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区老年人的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第十五条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月发给不少于50元的长寿保健金。

  第十六条 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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