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4〕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粤府〔2004〕76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由此减少的税收,省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加以解决。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基础工作,迅速调整今年农业税征收任务,并落实到农户,村一级要张榜公布。
三、各地应认真做好自查,对已征收的农业税超过3%税率的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农户。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内容要按新的农业税征收任务作相应调整。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等多种宣传途径,及时宣传深化农业税改革的政策,真正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个农户。
五、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农业税改革,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为加快农村、农业发展,进一步促进农民减负增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采取的重大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责任制,各单位要积极参与支持,把农业税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和农户。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管工作,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杜绝涉税恶性事件和案件的发生。
六、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农业税改革检查监督机制,对违反农业税改革政策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业税改革的检查,注意发现和解决深化农业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农户。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