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4〕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保低保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三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保低保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还存在发展不平衡,地方财政投入不足,管理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为切实保障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五保、低保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五保、低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五保、低保资金投入。从2005年1月1日起,五保供养基本生活费和低保资金统一由县(市、区)财政负责,足额列入预算,上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五保供养资金可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支付补助资金中安排。财政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人数及金额,将所需经费逐月划拨给民政部门。各级财政要加大五保、低保资金投入,对符合五保、低保条件的对象,一个不漏,全部纳入,实现五保、低保应保尽保目标。
二、调整五保供养标准及五保对象的审批权限。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根据五保内容(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所需资金,结合我市当前实际,五保户的基本生活费,分散供养的月人均标准不能低于150元;集中供养的月人均标准不能低于200元。农村五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按照农村低保对象审批程序办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
三、完善五保生活费及低保金发放办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网点办理存折发放;集中供养五保户基本生活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拨给敬老院。
四、帮助五保、低保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各县(市、区)要争取把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保户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后,不足部分,经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从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中解决。
五、加大农村敬老院建设力度。各地要加大农村敬老院建设力度,争取3年内把全市现有的81间敬老院全部改造成省二级或一级敬老院。同时,进一步提高五保对象在敬老院集中供养比例,努力达到集中供养40%的目标。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本辖区的镇级敬老院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有条件的村也可以兴建敬老院,经费由村委会负担。
六、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五保、低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五保、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形成政府一把手亲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五保、低保工作。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组织工作,财政、卫生、教育、建设、劳动、农业、工会、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齐抓共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五保户、低保户解决实际困难,确保五保、低保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