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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5:16:2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4〕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三届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日


揭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

  我市所辖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和计发办法;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二、基金的征缴

  (一)缴费基数: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计征。并要求与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相一致。

  (二)缴费比例:按3%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三)征缴办法:失业保险费按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规定,实行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各县(市、区)必须完成市下达的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

  (二)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应于当月全部划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于次月10日前按各县(市、区)实际支付的失业保险金,划入县(市、区)失业保险财政专户,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三)调剂金按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3%,由市统一向省上解。

  (四)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基金和统筹后当年超收的基金存留原统筹地,并接受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四、失业保险待遇

  (一)待遇项目及计发办法:

  1、失业保险金统一按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计算。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其他医疗待遇参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参照我市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亲属。

  4、农民工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工资的1%。

  (二)待遇支付:

  1、实行市级统筹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保险待遇采取市、县(市、区)共同负担办法。

  失业保险金(含医疗补助金)部分,实行市级统筹后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的领取期限所需的失业保险金,由统筹基金支付,市级统筹前根据缴费年限核定的领取期限所需的失业保险金由各县(市、区)在统筹前历年结余基金支付。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核定的失业保险金应领取期限的比例分别由统筹基金和各县(市、区)统筹前历年结余基金支付。

  农民合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实行市级统筹后根据其缴费期限核定的领取期限所需的补助费,由统筹基金支付,市级统筹前根据缴费期限核定的领取期限所需的补助费由各县(市、区)在统筹前历年结余基金支付。

  2、实行市级统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待遇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3、实行市级统筹前已经审批并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按原标准由各县(市、区)在统筹前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4、失业保险待遇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五、失业保险实行支付风险分担机制

  对已完成市下达基金征缴任务的,其统筹基金的收支缺口按6:4的比例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没有完成任务的,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各县(市、区)统筹前历年结余基金的收支缺口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六、实施方法及步骤

  本实施方案按照“先规范,后提高”的方法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先统一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项目及计发办法,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基金仍实行由市、县(市、区)分级管理,下一步再提高统筹层次,实行基金市级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七、本实施方案由揭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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