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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5:16:2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4〕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三届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日


揭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

  我市所辖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二、统筹的对象

  揭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

  三、基金的征缴

  (一)缴费基数: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征。并要求与养老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相一致。

  (二)缴费比例:单位按1%的比例缴纳,被保险人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征缴办法:按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各县(市、区)必须完成市下达的工伤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当月全部划入市财政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于次月10日前按各县(市、区)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划入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

  (二)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建立储备金。储备金按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15%建立,其中,市级储备金留存10%,由市按5%统一向省上解储备金。

  (三)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基金和统筹后当年超收的结余部分可存留原统筹地作储备金,并接受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标准

  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工伤保险待遇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发放

  工伤待遇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上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前,县(市、区)已认定的工伤职工,其工伤待遇由各县(市、区)在历年结余的基金中支付。

  七、工伤保险实行支付风险分担机制

  对已完成市下达征缴任务的,其基金的收支缺口按“6:4”的比例由市级和县级分别承担,资金缺口可先用历年基金结余补充,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没有完成当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及基金回收处置任务的,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八、实施方法及步骤

  本实施方案按照“先规范,后提高”的方法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先统一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待遇计发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基金仍实行分级管理,下一步再提高统筹层次,实行基金市级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九、本实施方案由揭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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