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4〕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国资函〔2004〕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并相应成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部署,组织落实,确保这次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粤国资函〔2004〕97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于8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及有关表格(软盘)报送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收集、汇总上报。联系人:高文胜;联系电话:8237605。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
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资函〔2004〕97号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省各出资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改组〔2004〕40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我省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确保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必须从“三个代表”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认真积极开展该项工作。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以自查自纠为主,各市、各省属企业要对本地区2000年以来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主辅分离、分流改制、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以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三、具体要求。请各地和各企业8月10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自查情况报告(具体内容见国资改组〔2004〕403号文),同时填写《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同时附软盘)。
近期,国家、省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自检自查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地做好准备。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改组〔2004〕4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落实中央有关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监督检查,使中央确定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二、工作原则
(一)以检查落实现行政策为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工作重点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兼顾国有中小型企业;
(三)以地方政府、中央企业自查自纠为主,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四)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作用,建立健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体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工作内容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
1.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发放及职工安置情况;
2.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医疗费用处理情况;
3.关闭破产企业人员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等。
(二)重组、改制工作。
1.企业重组、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审议通过情况)的情况;
2.重组、改制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理顺劳动关系,发放经济补偿金及处理拖欠职工各种费用情况;
3.重组、改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等。
(三)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1.企业主辅分离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
2.用于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资产处置及机构分离后所需资金的到位情况;
3.企业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方式、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或变更、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4.企业中小学在职和退休教师的待遇落实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软盘),同时填写《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地区2000年以来(分年度)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总体情况。包括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企业户数、涉及职工总数(其中:下岗职工总数、再就业职工总数)、每年安置职工费用筹措情况、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安置渠道)等;本地区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主辅分离、改制分配、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政策落实情况;职工安置、人员保障、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有成效的工作经验和成功做法等;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抽查阶段。
8月上旬,国务院国资委牵头会同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自检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地方共同研究目前有关政策以及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8月下旬,检查组将就重点抽查情况提出报告,并就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进一步落实政策阶段。
8-11月,各地根据自查和抽查的情况,对违反政策的情况进行整改,以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四)总结阶段。
11月底,各地就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工作总结(附软盘),国务院国资委将于12月底向国务院、中纪委报送开展专项治理的工作总结。
附件:1.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一)
2.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二)
3.部分开展自查工作中央企业名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
注:1.办理退休:包括正常和按政策提前退休人员
2.未安置人数:指未按政策领取安置费用或未提供再就业岗位的人员
3.实现社会化管理:指资金渠道和人员管理实现社会化
4.成立专门机构:指资源枯竭矿山和远离中心城市的工矿企业成立的管理离退休人员的专门机构
5.落实退休教师政策:指按国办发〔2004〕9号文件落实退休教师政策人数
6.拖欠职工个人费用:指没有政策但须解决的欠工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取暖费等
7.地方财政:指省、市(地区)两级财政筹措费用之和
8.企业自筹:指破产企业的集团母公司筹措的费用
9.资产、费用单位为万元
附件2: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
注:1.社会化管理人数:指根据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移交地方社区管理人数
2.资金、资产单位为万元
3.按实际发生的年度填表
4.重组改制企业:指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
附件3:
部分开展自查工作中央企业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