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4〕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4〕10号)精神,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制定扩大县级管理权限实施办法的工作,制定我市扩大县级管理权限的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各单位要根据粤发〔2004〕10号文第15条关于“按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和‘能放都放’”的原则,赋予县(市)更大的自主权和决策权,凡省已下放给地级市的审批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下放到县(市)的要求,对本部门现有的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并制定下放方案(要明确下放到县(市)哪个部门,以及如何加强后续管理的意见),于8月10日前送市发展计划局,以便研究制订市的方案报省。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权责相统一原则,实事求是地按要求提出扩大县级管理权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于8月12日前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同时抄送市发展计划局。
联系单位:市发展计划局;电话:8768160、8768342。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