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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食盐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5:16:1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4〕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食盐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揭阳市食盐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盐业突发事件,确保全市人民食盐的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盐业应对突发事件行动方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食盐应急工作原则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食盐区域供应和管理的要求,建立食盐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食盐紧张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食盐市场和社会稳定,同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

  (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本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范围

  (一)紧张状态。全市局部区域食盐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食盐并出现恐慌,紧张状态持续3天或食盐价格在3天内上涨50%以上。

  (二)特急状态。食盐市场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食盐脱销,紧急状态持续一周或市场食盐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揭阳市食盐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食盐应急工作,下设揭阳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揭阳市食盐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经贸局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盐业总公司、计划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审计局、农行揭阳市分行等兼任负责同志组成。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盐业总公司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食盐市场形势,判断食盐紧急状态,报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食盐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需要,向省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请示借销储备盐或向外市以及有关部门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市食盐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市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四)向市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市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市经贸、盐业总公司会同市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对盐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省内外有关食盐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食盐购进、加工、调拨和销售。

  (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食盐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食盐应急措施所需的有关经费。

  (四)交通部门负责做好运力的调度,保证优先食盐的运输需要。

  (五)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食盐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六)工商、盐业总公司负责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七)卫生、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测食盐质量,防止假冒、有毒有害非食用盐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八)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九)农行揭阳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食盐所需资金贷款。

  (十)新闻单位负责做好宣传报道。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的食盐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措施。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食盐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省内外、市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同级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规定,落实各级食盐储备计划,增大成品盐的库存,并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及时足额落实食盐储备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第十二条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市、县、乡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一)盐业总公司要根据食盐计划供给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盐源供给。

  (二)建立食盐应急加工系统。根据当地实际,提前确定应急条件下的加碘食盐。如当地或在一定区域内的加碘食盐加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报请上级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调剂解决。

  (三)建立食盐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农牧渔业用盐城乡救济需要,健全食盐应急销售网点。应急供应网点由盐业部门专门设置,或提前委托当地批发站、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

  (四)建立食盐应急储运系统。根据食盐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设食盐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食盐运输。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食盐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盐业企业加工加碘食盐,并通过指定应急网点、委托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要按照“先无后少、先缺后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食盐供应。

  (二)立即组织购进和调配食盐供应市场。按食盐专营计划管理的原则,由盐业总公司组织调进,落实当地食盐销售企业负责供应,并认真做好本地区食盐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食盐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盐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食盐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食盐流通秩序。

  (四)加强食盐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加强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十五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四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动用储备盐供应市场。储备盐实施国家储备、销区储备原则。

  (一)动用原则。若当地食盐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食盐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用地方储备盐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当地县级储备盐;如县级储备盐不足时,由当地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盐:如市级储备盐不足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盐。

  (二)动用市级储备盐的程序。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市、区)的要求,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市经贸、盐业、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盐应急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动用国家储备盐,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时掌握,报请上一级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动用国家储备盐,批准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四)市政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意见,向上一级应急指挥中心申请,商调应急食盐,并向省政府申请安排食盐进口配额。

  第十六条 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五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控制食盐价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经贸、盐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坚决打击哄抬食盐价格行为。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盐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商店购买,盐业总公司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食盐零售交易,由盐业总公司统一分配供应。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食盐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研究,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食盐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县(市、区)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食盐市场调查。

  (三)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通报情况。

  (五)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有关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市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盐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市场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市食盐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六章 事后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 在1个月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盐。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食盐或节约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上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食盐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食盐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食盐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没有足额完成本级储备盐任务的。

  (四)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五)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六)对食盐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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