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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设局关于清理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5:16:1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4〕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清理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七月一日


关于清理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03年12月9日全国、全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电视电话会议以后,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根据清查上报数据统计,至2004年5月28日,全市建设领域共拖欠工程款41076万元。为切实加大清欠力度,进一步推动清欠工作的开展,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根据省政府6月18日召开的全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把清欠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做好清欠工程款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有效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工作,切实把解决和预防、制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进一步采取果断措施,加大清欠力度,切实把清欠工作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和落实清欠责任

  清理拖欠工程款问题涉及问题复杂,工作任务繁重,因此,必须由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把清欠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市政府已于6月16日成立了揭阳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直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市财政局要负责做好政府拖欠的工程款还款计划,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市发展计划局要把好工程立项关,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准立项;业主已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未付清的,不准新工程项目立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负责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日常工作,加强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执法检查,落实还款计划。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日常工作,并把好工程开工报建关。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办理竣工备案需提供工程款已全额付清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对出现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年检时作出相应处理。市总工会要配合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市监察局要负责对拖欠工程款中违规行为的查处。同时,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舆论宣传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本辖区内的清欠责任,要相应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或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要加强监督指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成立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方案,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于7月2日前报送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三、加大清欠督办力度,认真制订和落实清欠工作计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清欠还款工作计划。要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进一步摸清还款底数,采取切实措施落实3年还清拖欠工程款计划和明年春节前还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计划,同时督促甲、乙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并于7月2日前将还款计划表按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建市〔2004〕44号文)要求填写后报送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四、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明年春节前偿还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将工程款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承包而造成工资拖欠的企业,要承担支付拖欠工资的责任。因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的工资拖欠,同级政府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优先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加强对新建工程项目的管理,防止出现新的拖欠问题

  一是工程项目资金没有落实到位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二是有拖欠工程款的业主,发展计划部门不予办理新项目的立项。三是在建工程实行工程款按合同偿付的跟踪监督。四是工程款没有付清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五是工程验收前,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付清农民工工资。对农民工工资的兑付,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负责监督检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市建设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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