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4〕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调整完善我市财政管理体制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调整完善我市财政管理体制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和县级与乡镇的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财政运行体制,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强财政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完善我市财政管理体制和加强财政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完善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收入方面
在维持市对各县(市、区)现行税收上划考核办法和各项专项上解、补助结算办法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一些收入的预算级次进行重新划分。
1、将大型建设项目征收的一次性收入全部作为市级收入。考虑到一次性税源和税收收入环比考核等因素的影响,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县(市、区)年度间波动幅度大、流动性强的投资主体是中央、省、市所属单位、且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新开工的大型能源、交通、通讯、水利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的建筑安装所征收的税收收入(含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市级收入。
2、将烟草公司上划市。根据省的改革方案,从2005年1月1日起,将非独立核算的县(市、区)烟草公司全部上划市,烟草公司上缴的税收收入(含教育费附加收入)调整为市级收入。为确保各县(市、区)的既得利益,市按烟草公司2004年上缴当地的税收收入地方库实绩数,专项补助其所在的县(市、区)财政。
(二)支出方面
为激励各级组织财政收入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从2005年1月1日起,除市政府确定的专项补助外,市级对各县(市、区)每年1500万元的财政困难补助转为以奖代补(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制定)。同时,对上级要求市级配套补助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应想方设法自行配套。
(三)继续执行粮食风险基金筹集政策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费改革的决定》(粤府〔2004〕76号),我市从2004年起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由此减少的收入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解决。为确保足额筹集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从2004年起,按各县(市、区)免、减征农业税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和农业税收入之和的一定比例专项上解市。
二、调整市与区(榕城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山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基本原则
1、在不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前提下,以调整税收收入分配关系为中心,维持现行税收上划考核办法和各项专项上解、补助结算办法(含本意见第一部分新增项目)不变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市、区税收收入分配关系。
2、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做法,采取按行政区域划分税收征管范围,即属地征管,实行按比例分享办法,合理划分市、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3、在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的前提下,确保市、区既得财力,保证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
4、调整办法力求简单透明、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将原来按“谁投资,谁收益,谁征管”及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收征管的办法,调整为“属地征管,税收共享;一区一率,比例分成;确保基数,激励增收”。
1、属地征管,税收共享。
(1)按照榕城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东山区现辖行政区的范围,划分3个税收征管区域,由各区域主管税务、财政机关按职能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征税对象组织实施税收征管。
(2)调整市、区国税系统的机构设置,调整前暂按国税系统现行征收体制及征管范围进行征收。
(3)将市、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的工商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划分为市与区共享收入。
(4)市、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的农业各税、契税和非税收入,仍按原体制和预算级次划分为市、区收入,并按原体制及预算级次进行划解。
(5)市级财政在区级范围以外取得的一般预算收入仍划为市级收入,也按原体制及预算级次进行划解。
(6)市、区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堤围防护费、物价调节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仍按原体制及预算级次进行划解。
(7)市、区收入中属于中央(含中央固定收入)、省级(含省级固定收入)收入部分,仍按企业隶属关系,相应划分为市、区上划中央、省级收入;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也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区各自负担。
2、一区一率,比例分成。
(1)以2001-2003年(以下简称基数年)为计算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的基期年。
(2)共享收入的基本分享比例按榕城区、试验区、东山区3个税收征管区域分别计算,一区一率。
(3)3个区基数年跨行政区域经营企业的共享收入,分别计入本区的共享收入,差额部分由市在3个税收征管区域基期年的共享收入中进行调整。
(4)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的计算公式:
市直在某区域的共享
收入基本分享比例=1-某区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
3、确保基数,激励增收。
实行共享收入增长目标考核,建立“两个确保、超目标定比分成、歉收全额扣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确定增长考核目标。市对榕城区、试验区、东山区3个税收征管区域每年分别进行共享收入增长目标考核,以各税收征管区域上年共享收入实绩为基数,增长15%(按可比口径计算,下同)为目标,确保市、区共享收入的基本增长。
(2)增长目标内按基本比例分享。税收征管区域当年共享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内(含15%)的部分,该区域的市与区级应得共享收入分别按基本分享比例计算。
(3)超过增长目标部分实行定比分成。税收征管区域当年共享收入比上年实绩增长15%以上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区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增加1%,但其基本分享比例最高不超过100%。
(4)歉收全额扣减。税收征管区域当年共享收入比上年实绩减少的,按其减少部分影响市级共享收入减少的实际数,从该区域的区级共享收入中全额扣减上划市财政。
(三)收入划解
市、区共享收入按既定分享比例入库,具体办法是:当天的共享收入缴入相应所属的国库,由国库按中央、省、市、区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后将相应的收入划入各级国库(其中市、区所占的分成比例由本方案核定的基本分享比例乘以该税种原地方收入部分分成比例确定);同时,将中央、省级的分成部分相应计入市、区上划中央、省级收入。对市区共享收入的划解情况,由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揭阳市中心支行逐月核对,年终清算后兑现共享收入超过增长目标分成或歉收扣减款项。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
1、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税收征管经费按共享收入分成所得分别由市、区级按规定负担;涉及对企业的扶持、奖励优惠政策,在未制订新的统一政策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2、在国家和省的财税政策和管理体制发生变动时,将依据国家和省的政策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相应的调整。
3、揭阳市民营科技园收益市直分享部分,通过适当增加市直在试验区的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执行,不再执行原制定的《关于揭阳市民营科技园收益分配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揭市财预〔2003〕53号)。随着市民营科技园的发展壮大,市直分享的收入将不断增加,相应通过定期调整(每两年调整一次)市直在试验区的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市直在试验区应增加的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的计算公式:
4、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揭阳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应根据上述精神制订相关的操作办法。
(五)执行时间
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4年(2005年至2008年)。
三、调整理顺县级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理顺县(市、区)与乡镇(含街道办事处、场,下同)的财政分配关系,强化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加快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建立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财政运行体制,切实保障各级政府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促进经济及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实行切实可行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增收节支,全面调动乡镇协调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征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各级既得财力,克服等、靠、要思想,参照省对市县实行财政激励型机制,县级对乡镇实行确定基数、收支挂钩、超收奖励、鼓励先进的激励型机制。
(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是调整税收基数,实行转移支付原则;二是调整方案要与上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的原则;三是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四是确保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原则;五是既照顾经济欠发达乡镇、又保护经济发展较快乡镇利益的原则;六是充分调动各级强化税收征管、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收入积极性的原则。
(三)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1、考核工商税收和社会保险费收入,超收奖励。
(1)以某年为基期年,确定以某年工商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完成实绩作为基数(工商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基数分开考核),若乡镇完成当年县级下达工商税收和社会保险费指导性增长目标(指导性增长目标,由县级政府按当年实际下达),按工商税收地方库部分至少2%给予返还奖励。收入基数考核按环比计算。
(2)在保持工商税收总量完成当年指导性增长目标的前提下,增值税地方库部分的收入超过县(市、区)下达任务的,超过部分按县(市、区)可得财力的不低于40%给予返还奖励(免抵调增增值税部分不列入考核)。
(3)在保持工商税收总量完成当年指导性增长目标的前提下,共享四税(营业税、非国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地方库收入超过县(市、区)下达任务的,超过部分按县(市、区)可得财力给予不低于40%的返还奖励。
(4)在保持工商税收总量完成当年指导性增长目标的前提下,地方固定税收收入超过县(市、区)下达任务的,超过部分按不低于65%给予返还奖励。
2、考核收支,奖罚挂钩。
(1)工商税收和社会保险费与定额奖励挂钩。各乡镇当年工商税收和社会保险费收入都能达到县下达的指导性增长目标的,给予每个乡镇定额奖励10-15万元。
(2)收入与支出包干基数挂钩。若乡镇未能完成当年工商税收和社会保险费考核基数的,除不能享受税收返还奖励和定额奖励外,相应扣减当年支出包干基数,即工商税收或社会保险费比上年每下降1个百分点,相应倒扣0.5个百分点,即按减收额的50%从包干经费中扣回。
(3)若乡镇当年工商税收增幅超过县(市、区)当年平均增幅20个百分点,按超过平均增幅部分地方可得财力的50%,奖励乡镇干部,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税收收入波动幅度大,且增长幅度低于县(市、区)平均水平的乡镇党政一把手年终考核将给予批评。
四、建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制度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各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的通知》(粤府〔1998〕176号)精神,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压缩财政支出,建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增加财政调度资金总量,缓解财政资金调度紧张局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按罚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3%计提,调入预算统筹使用。
附件:1、市、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指标测算公式
2、粮食风险基金上解比例测算公式
附件1
附件2
粮食风险基金上解比例= ×100%= ×1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