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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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市医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5:17:5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4〕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三届1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几年来,我市的税收环境不断完善,依法治税工作不断加强,税收收入不断壮大,为我市经济社会的稳步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是,我市税收征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为促进依法治税,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达到财税增收,经济增长,后劲增强的目的,现就加强我市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治税的重要性,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税收工作的重要性。

  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依法治税将为经济工作创造一个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忧患意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加强对税收征管的领导,开创我市税收征管工作的新局面。

  (二)正确处理税收任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经济是税收的基础,税收来源于经济,又反作用于经济。各级政府要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通过发展经济来增加税收收入。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市委三届二次会议确定的发展战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坚决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据经济发展,完成税收任务,逐步提高我市税收占GDP的比重,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持续发展。

  (三)依法治税,营造统一、公平的税收环境。

  各级税务部门要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做假账和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净化税收环境。要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做到诚信纳税,同时要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税收服务,做到办税公开、服务承诺。

  (四)建立经济信息联系制度。

  为规范经济税收管理秩序,坚决打击无证无照经营,防止漏管失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各级财政、国税、地税、海关、外贸、外汇、银行、工商、民政、劳动保障、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实行信息联网、资源共享制度。对经济户口定期互通和提供资料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的定期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企业停歇业等基本资料交换制度。对新办企业,工商部门必须及时提供有关工商登记信息给税务部门,纳入税收管理,要建立国税、海关、外汇、外贸、银行等部门的出口信息交换制度,进一步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形成“多管齐下,齐抓共管”的税收征管新局面。

  二、挖掘潜力,加强对税收征管薄弱环节的管理

  (一)加强房地产销售(转让)税收管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转让)房地产(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通过销售建筑物、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交易形式,将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向财政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转让房产时,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房管、国土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代征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另行商定。

  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房产在办理产权证时,应向房管部门提供由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应提供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出具的完(免)税证明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土地或者地产权属转移手续。凡未能提供上述有关资料的,国土、房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

  房管部门对单位(除施工企业外)和个人自建房产确权办理产权证时,应要求产权所有人提供“工程验收结算书”和承建单位开具的“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才能给予办理。

  (二)加强家居房屋装修及私人房屋租赁税收管理。

  对我市家居装修工程的税收征管,主要采取代征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委托下列单位代征装修工程应纳税款:凡属大型住宅区、花园式小住宅区及其他住宅小区的家居装饰工程,委托装修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依法代征税款;其他的家居装修工程可分别委托装修工程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等单位依法代征税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对租赁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逐步规范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

  (三)加强车船使用税税收征管。

  为加强全市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确保地方财政收入,必须强化对车船使用税税收的征管:

  1、全市范围内除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外,其它在用应税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2、实行公安交警和税务信息交流制度。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年审时,发现机动车没有完(免)税凭证,应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3、公安交警部门路检时对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辆,应要求其按税法规定补办纳税手续。

  4、公安交警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把关,于每月5日前互换上月年审车辆数、纳税车辆数等有关资料。

  (四)加强对“政府工程”的税收征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签订“政府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等合同时,不得签订违反税法规定的无效合同,不准订立“该工程的应纳税款由建设方负责缴纳”等违反税法规定的条款。建设方在支付设计费或工程款时应要求承建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服务业发票或建安发票;“政府工程”的设计方、承建方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应纳税款;建设、承建双方未按规定取得、开具发票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建立超收分成、挂钩奖罚的乡镇财税管理制度

  要完善乡镇财税管理体制,调动乡镇税收收入的积极性,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调动市、县(市、区)、镇(乡、街道办事处)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克服等、靠、要思想,建立激励型的收入分配机制。合理划分税收收入的级次和范围,使各级政府从投资兴办实业和招商引资中得到实惠,达到发展经济、兴办实业、财政增收、后劲增强、协调发展的目的。适当调整乡镇财税管理体制,重新考核乡镇工商税收收入,实行超收分成、挂钩奖罚等制度,体现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确保乡镇政权的正常运转。在加强完善乡镇财税管理体制的同时,要根据镇(乡、街道办事处)经济状况,采取区别对待的对策,妥善处理好县(市、区)与镇(乡、街道办事处)的财政分配关系,保证县(市、区)、镇(乡、街道办事处)财税征收运行系统的平稳运行。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把税收收入业绩列入党政主要领导考核范围。征收机关和代征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应收尽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协调工作,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一)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或变相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

  (二)党政干部及公务员干扰、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各种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说情,充当其保护伞的。

  (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隐瞒、截留税收,少收或收人情税,接受纳税人的宴请和礼物的。

  (四)代征部门在履行职责中,违反代征协议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把关不严,造成税款多征或者少征的。

  (五)部门之间因配合不力,不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造成漏管、失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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