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4〕25号
榕城区人民政府,东山区、揭阳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经济发展和纳税人对土地利用情况变化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关于在市区范围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揭府〔1996〕17号)中的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三个档次划分作如下调整:
一类档次:应税土地面积年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4元。适应于榕城区的榕华、新兴、西马、中山街道办事处,东山区的东兴、东升、东阳街道办事处所属范围内的各类市场用地;从事经营的各类楼房用地(不包括生产型企业用地)。
二类档次:应税土地面积年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元。适应于市区除一类档次外的其他非生产型企业用地。
三类档次:应税土地面积年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元。适应于市区范围内的生产型企业用地。
上述各类档次的具体界限,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划定。
以上规定自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