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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揭阳市区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5:04:2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04〕25号


榕城区人民政府,东山区、揭阳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经济发展和纳税人对土地利用情况变化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关于在市区范围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揭府〔1996〕17号)中的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三个档次划分作如下调整:

  一类档次:应税土地面积年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4元。适应于榕城区的榕华、新兴、西马、中山街道办事处,东山区的东兴、东升、东阳街道办事处所属范围内的各类市场用地;从事经营的各类楼房用地(不包括生产型企业用地)。

  二类档次:应税土地面积年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元。适应于市区除一类档次外的其他非生产型企业用地。

  三类档次:应税土地面积年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元。适应于市区范围内的生产型企业用地。

  上述各类档次的具体界限,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划定。

  以上规定自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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