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4〕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揭府办〔2003〕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缴费工资增长情况,从2004年7月份起调整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使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工作实现平稳过渡,企业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按揭府办〔2003〕83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按600元的20%计发。同时,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基数也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即600元计征。
二、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的调整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的规定计算。2004年社保年度退休人员过渡养老金调整比例为1:0.4,其中市直按退休人员各人的过渡性养老金总额乘以(1+0.13)计发。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即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揭阳市劳动保障局
揭阳市财政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