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4〕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六月七日
关于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今年是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三年统一行动的第二年。为贯彻落实4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召开的2004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清查违法排污企业,切实解决我市存在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环境利益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责任人和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有效控制污染,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的指导思想及目的
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通过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有效遏制企业污染反弹,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使我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整治的任务及重点
(一)整治的任务。
1、整顿违法排污企业。2、查处违法建设项目。3、查处造成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群众身体健康事件的责任人。4、清理各地制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
(二)整顿的重点。
1、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建设工业园区和重大的污染项目。
2、已取缔、关闭的“十五小”、“新五小”死灰复燃的企业,已实施停产治理和自然停产后擅自恢复生产企业。
3、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废旧五金、电线、塑料加工企业。
4、查处偷排污染物、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
5、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种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下游生产生活用水的问题。
6、各地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
三、组织机构
为保证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对整治行动的领导和协调,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环保局、发展计划局、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等单位各一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四、行动的实施
(一)抓重点,抓典型。市环保局、发展计划局、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对以下重点问题进行监督:根据举报的市区山东围部队10家污染企业,市区违法小电镀厂;揭西县南山镇、棉湖镇、钱坑镇废旧塑料加工企业;普宁市里湖镇、梅塘镇,揭西县金和镇榕江两岸的小造纸厂;棉湖镇、凤江镇、磐东镇倾倒入榕江南北河的垃圾;揭东县玉窖镇的小造纸厂等。
(二)协同作战,全面清理。市环保局、发展计划局、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要按照以上要求,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组织开展全面清理行动,不留死角。
(三)各级政府和部门各司其职。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取缔、关闭企业,一律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做出取缔、关闭的决定。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电、供水部门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金融部门停止贷款。对违反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给予取缔、关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主管部门或股东应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各级监察部门要配合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此次专项整顿工作。凡因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清查整治不力,整治不到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要按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的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3〕48号文)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司法和环保部门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宣传《环保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广大公民,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查处的典型案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同时,鼓励公众进行监督。
(六)加强领导,建立汇报制度。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汇报会,听取、分析各地和各部门的工作汇报,同时,组织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指导,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阶段(2004年6月)。各县(市)应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摸底清理,确定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并于6月2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二)执法行动阶段(2004年7月上旬至11月)。各地根据工作方案和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行动和监督检查。
(三)整改完善阶段(2004年11月至12月中旬)。市环保局根据整治专项行动存在的问题,组织检查组到各县(市、区)进行实地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四)总结阶段(2004年12月下旬至2005年1月中旬)。对整治专项行动进行总结、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