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几年来,我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在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视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农机拥有量大,管理基础薄弱。我市农业机械总动力60.41万千瓦,其中:拖拉机12960台,联合收割机51台,农用运输车3333辆。大部分的农用机车没有办理入户登记手续,未能纳入有效监管,无证驾驶现象严重,年检审验率低,强制报废措施不到位,“黑车非驾”现象严重。二是农用机车存在异地入户现象,管理失控。三是农机管理体制不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开展不平衡。2001年机构改革后,农机管理的职能虽归属农业部门,但一些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未建立起来,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网络不健全,监理人员年龄老化、知识老化,素质不高。四是农民和机手安全意识较差,违法载人、非法改装、拼装、超载、滥载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乡村道路线长、面广、路况差、险情多,涉及农机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形势严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效能安全法》)的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行使如下管理职权:拖拉机的牌证核发,拖拉机驾驶员的考试发证,拖拉机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驾驶证的定期审验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同时,农用运输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第35号令),以及全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会议的精神,为切实抓好我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我市农机安全监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会议的精神实质,增强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编制、人员、设施和设备配套、工作经费等问题。未建立、未理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尽快理顺;要尽快充实懂业务的人员,确保农机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牵头农业(农机)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管理职能的移交工作。要建立农机部门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和落实农机事故统计责任制。各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与农机监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进一步落实责任制,“一把手”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农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级级把好责任关,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岗位和工作人员,强化农机安全管理,努力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尤其是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监理设施装备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各级政府和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抓紧配套农机安全监理开展所需的设施和装备,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监理业务培训,确保监理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配备农机安全监理必需的交通工具、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线、办理证件用的电脑设备。榕城区、普宁市、揭东县、揭西县、惠来县要配备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线。办理号牌证件和定期检验审验权归属各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东山区、揭阳试验区委托榕城区检测站检测,大南山侨区、普宁侨区分别委托惠来县和普宁市检测站检测,号牌证件发放和审核权归属市农机监理部门。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驾驶员的守法观念。一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运用标语、墙报、宣传车、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加强对各类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及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班的资格管理,对农机驾驶员、操作手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使他们掌握安全生产的知识,增强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三是发挥基层农机站农机管理人员的作用,组织农机人员进村入户开展宣传。
五、积极抓好安全监理示范点的建设。要采取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办法,全面铺开农机监理工作。每个县(市、区)要先抓1-2个镇突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面,全面推广。要开展创建“农机安全村”的活动。
六、加强农机安全整治,消除农机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和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大对拖拉机“无牌无证”、“黑车非驾”的整治力度,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严格农机牌证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及驾驶人员的检审质量,逐步建立农机安全专项整治与日常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相结合的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加大对运输农业机械的管理力度,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严禁拖拉机载人。针对本地区农机事故发生的特点,排查隐患,明确责任,不留死角,彻底整治,保证机具安全投入农业生产。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