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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监察局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5:05:1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4〕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监察局、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3〕4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认真落实、严格执行《暂行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学习,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暂行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纪观念,做到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动摇,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不走样。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暂行规定》,让各级政府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通过学习和宣传,让全社会充分认识查处破坏和严重污染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保护环境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提高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二、各级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对破坏和严重污染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确保举报渠道畅通,途径快捷;要建立有关工作制度,加强信息联络,确保被举报的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三、各级环保部门在实施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据《暂行规定》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发现下级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有环境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同级监察机关移送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会同监察机关进行查处。在查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违纪违法行为过程中,对需追究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尽快将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同级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有环境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积极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四、各级监察机关在查处破坏和严重污染环境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三个到位”,即对涉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事实要查实到位;在处理直接责任人员时,对需要追究政府和职能部门有关责任人责任时,要责任追究到位;对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到位。

  五、抓典型案件,发挥警示作用。对群众揭发、检举、投诉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要尽快核实,着力查处,使广大群众真正看到参与环境监督的实际效果。对监察机关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要选择其中的典型案件,在媒体上曝光,以案说法,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揭阳市监察局

  揭阳市环保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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