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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和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4:26:5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0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我市各级林业和生态公益林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批转市林业局关于我市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和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揭府〔2000〕14号)精神,主动与镇、村签订生态公益林合作经营管理合同,使林业部门成为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者,改变了过去农户小打小闹的造林方式,提高了造林的质量,确保造林一片,成林一片。有效地落实了补偿制度,加强了管护措施,加快了生态公益林林分改造步伐。据统计,3年来全市各级林业部门运用部分补偿资金共完成了境内深汕高速公路、普惠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两旁第一重山以及翁内、新西河、三坑等大中型水库库区的补植和迹地更新等造林工程,造林面积达13.16万亩,推动了我市生态公益林体系的建设进程。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公益林体系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在我市经济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全民保护和发展生态公益林的意识。生态公益林区要设立宣传牌和永久性标志牌,把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的目的意义、作用及各项政策法规,宣传到千家万户,使之家喻户晓。

  二、要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未成立生态公益林管理站的县(市、区)要尽快成立;已成立管理机构的,要落实管护人员,配足工作人员,确保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三、要进一步完善生态公益林合作经营管理合同。对原签订的合同,各县(市、区)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站要与林地所有者民主协商,共同完善生态公益林合作经营管理合同。

  一是对近、成熟林要按上级规定把补偿资金全额补到林农手中;对中、幼林,补偿资金50%补到林农手中,50%资金由县(市、区)生态林管理站用于抚育管理;对荒山、无林地、迹地和经济林的补偿资金,由县生态林管理站集中起来,全额用于更新造林。

  二是对在划定为生态林时是近、成熟林分的,在经营过程未受灾害性毁坏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卫生间伐,其收入全部归林农所有;对在划定为生态林时是疏林、中幼林分的,经过合作经营进行改造、抚育,进入近、成熟林后,经批准,方可进行卫生间伐,其收入80%归林农,20%归县(市、区)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站;对在划定为生态林时已是荒山,或其他林分在经营过程遭受灾害性毁坏的迹地,经过合作经营重新造林,进入近、成熟林后,经批准,方可进行卫生间伐,其收入70%归林农,30%归县(市、区)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站。

  三是要在县级管护费中提取10%用于乡镇一级的管护费,其余为县级的生态林管护费。

  四、要严格管好用好补偿资金,做到不截留、不克扣、不挪用,要按时、足额补偿到生态公益林林农和经营者手中。

  五、要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履行管理职能、技术指导和有关协调工作,对需集中的各类资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的形式。

  六、要落实各级政府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责任制,加强检查监督,兑现管护责任奖惩制度。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揭阳市林业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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