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高于以上比例缴存,但单位缴存比例不得超过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20%,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规定计算。
三、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有关规定列支。
四、今后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届时由缴存单位自行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并于6月30日前办理相应的公积金变更手续。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