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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揭阳市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4:35:3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03〕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8月22日市政府三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九月四日


揭阳市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执行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确保我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市土地整理中心协助做好全市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制订耕地开垦规划。市、县(市、区)财政、农业、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有关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本地区的开垦耕地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本地区的开垦耕地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耕地。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按如下标准缴纳(按每平方米计):

  (一)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范围内为20元;

  (二)普宁市辖区(含普宁华侨管理区)内15元;

  (三)其它县辖区(含大南山华侨管理区)内10元。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每平方米加收15元。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当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收据,接受当地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前缴清。耕地开垦费60%留给负责补充耕地的县(市、区)使用,上交省、市各20%作为全省及全市为实现占补平衡目标统一调剂使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省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耕地开垦费缴款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催促用地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纳耕地开垦费,银行代收网点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3天内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县三级财政专户。

  第八条 耕地开垦费的使用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使用计划和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共同下达使用计划和支出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九条 原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以及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留成部分,统一用于耕地开垦和土地整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开垦工作所需的业务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不超过缴入财政专户耕地开垦费的3%据实核拨,主要用于耕地开垦工作中的选址、勘察、测量、论证、竣工验收、耕地保护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 补充开垦耕地后,经县(市、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自验后,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组织验收确认,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确认证明书。

  第十二条 各地应当落实“先补后占”原则,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有效面积,储备必要的耕地指标,除满足本地占补平衡外,剩余部分指标可按规定有偿转让。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全市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

  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自筹资金,根据当地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耕地开垦计划,组织落实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或通过收购耕地指标的办法,收购各县(市、区)已开发完成并通过省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建立我市的耕地储备指标库,确保市区建设项目能实现“先补后占”。

  进入耕地储备指标库的耕地,耕地原有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由原单位负责落实土地的承包经营,以确保新增耕地不丢荒,耕地所属的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有量责任。

  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需要使用市耕地储备指标库耕地指标实行先补后占的,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同市土地整理中心签订委托开垦耕地合同,缴纳开垦耕地费用,作为动用耕地储备指标的补偿。该费用要按照专户专储、专账管理的原则,继续滚动用于耕地开垦工作,补充充实市耕地储备指标库。

  第十四条 用地单位使用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的耕地储备指标实现先补后占的,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向揭阳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开垦耕地费用,作为储备耕地的补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耕地开垦费。挤占、挪用、截留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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