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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4:35:5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揭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急处理,确保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所需经费、物资、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有关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强制措施,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做到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省级以上(含同级,下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1、在鸡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他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

  2、未经免疫的鸡、种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阳性。

  3、鸡群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禽流感血清学或者病原学阳性,且能排除鸡新城疫的;其他家禽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他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的。

  4、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到现场诊断确认的。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在30日内疫点10个以上;或某一地区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0万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两个以上相邻地市发生;或在30日内发生5—10个疫点;或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5—10万只;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是指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领导本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 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召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

  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及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按国标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执行);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拟订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

  (10)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其他部门

  财政、计划、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交通运输、监察、卫生、科技、工商、信息产业、邮政、军队和武警部队等单位和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协调和监督下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紧急防疫经费和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的计划及落实,防止境内外疫情的传出和传入,疫区封锁和疫点内禽类的强制扑杀,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疫区内相关人员的健康检测,公路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技术储备,紧急疫情信息的传递,防疫物资的紧急调运等工作。

  3、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由兽医专业人员(包括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其他方面人员组成。

  (2)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3)培训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知识,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和其他有关知识等。

  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疫情的发现和报告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或接到可疑疫情报告时,应在6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国家指定禽流感实验室诊断,必要时请指定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初步确认为疫情的,应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制措施,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报告疫情,报请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12小时内将疫情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农业局报告,向所在地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毗邻区域通报,并采取措施禁止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的物品流出疫区。市农业局在18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的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和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或个人及联系方式。

  (二)疫情的分级应急处理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若属三级疫情的,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出启动三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召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三级疫情应急措施即:疫区县(市、区)要立即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家禽及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应当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若属二级疫情的,所在县(市、区)要立即启动三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应当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同时,报省农业厅请省人民政府启动二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若属一级疫情的,所在县(市、区)要立即启动三级疫情应急措施,市人民政府从各方面给予紧急支持,省人民政府同时启动二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并报农业部请国家启动一级疫情应急措施。

  (三)封锁与解除

  疫点、疫区与受威胁区通常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当疫区跨越县级行政区域或疫情严重时,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通常是指疫点所在乡镇;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1、疫点封锁

  (1)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禽及禽类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的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封锁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殊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3、受威胁区处理

  (1)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疫情被扑灭。

  (四)疫区的消毒

  1、消毒前的准备

  (1)消毒前必须消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禽流感病毒有效的;

  (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2、消毒

  (1)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2)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3)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4)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6)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消毒方式;

  (7)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市、县(市、区)两级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以及必要的运输工具、通讯工具、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由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计划、采购和管理,同级人民政府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应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障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应急物资不得挪作他用。

  (二)资金保障。建立市、县(市、区)两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应急储备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要贯彻《印发〈揭阳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1996〕27号)精神,按事权划分原则确定财政支出管理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每年预算23万元用于疫情防治配套及储备资金。对应急防疫所需及每年需增加的补助资金,报请市政府追加预算。县(市、区)级储备资金规模不少于3万元,用于应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业务、疫情监控等。其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每年应从储备资金中划出3万元分别作为加强本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监测、监督专用经费。年度结束后由本级财政审核当年支出金额并按上述规定的储备规模和提取的比例补足防疫应急储备资金。

  (三)技术保障。加强各级动物防疫和监督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禽流感监测诊断能力;加强市、县(市、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禽流感监测诊断手段。

  (四)人员保障。建立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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