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扶持民营进出口企业发展督察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六日
揭阳市扶持民营进出口企业发展督察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扶持民营进出口企业发展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3〕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实施外向带动战略,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鼓励和扶持我市民营进出口企业的发展,推动我市民营进出口企业进一步扩大、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出口额进一步提高,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和实现建设外贸强省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督察范围和工作分工
(一)进一步降低申报进出口经营资格条件,让更多具备出口产品生产能力的民营中小型生产企业都可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对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定为50万元,到今年底前,全市民营生产性进出口企业累计达到167家(其中5-12月增加45家)。(市外经贸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单证齐全的民营进出口企业,外经贸、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国税、银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承诺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申报手续。(外经贸、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国税、银行、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对民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或已获准进出口经营权后的登记注册事项,外经贸、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国税、银行、检验检疫部门按规定须验资验厂的,可实行先办理登记注册,后验资验厂的做法。(外经贸、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国税、银行、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四)放宽有关限制。允许新设立民营进出口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达到法律规定标准50%以上的,可给予登记开业,不足部分,限期在一年内补足,民营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可以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不得超过100%,对注册资本600万元以上和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进出口民营企业,凭有效证明,可以推荐申请冠省名,注册资金200万以上的出口创汇型民营企业允许冠市名;放宽民营进出口企业到境外参展用汇限制并开通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无障碍通道。(工商、外汇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五)对民营进出口企业在广交会(高交会)摊位、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和退税指标的分配,实行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外经贸、国税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六)切实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出口成本。及时提供“加急通关、上门验放、预约报关”等便利措施,建立“一站式”、“一条龙”的通关服务机制。培育、扶持更多的民营出口企业列入A类企业和“F”通道(快速通关)管理。对如符合海关总署申请联网监管有关规定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给予实施“电子底账+联网核查”的联网监管;简化进出口企业注册备案手续。(海关负责实施)
(七)建立“提速、增效、减负和严密监管”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健全和落实检验检疫部门与民营进出口企业联系协调机制;鼓励民营进出口企业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并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对质量、市场和客户相对稳定的出口产品报验项目要建立快捷、高效的检验监管方式,切实简化有关程序。(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实施)
(八)加快民营中小型进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进度,创造条件让更多的民营进出口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税务部门负责实施)
(九)适当调低民营进出口企业授信准入门槛,简化信贷审批环节,放宽贷款条件。积极办理出口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尽量提高民营进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与出口应退税款的比例。到今年年底内,办理托管贷款业务的企业增加30家,全市累计托管贷款金额3亿元,余额2亿元;及时推出更多金融服务新产品。(外经贸、国税、银行部门负责实施)
(十)外经贸、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国税、银行、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有计划地举办民营进出口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培训班,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使企业能真正运作进出口业 务。(外经贸、工商、海关、国税、银行、检验检疫、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三、加强领导,成立督察工作协调机构
为加强对扶持民营企业进出口发展督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各有关部门联系协调机制,成立市扶持民营进出口企业发展督察组。由市政府一位领导担任组长,市外经贸局、工商局各1位领导担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国税局、格城海关、揭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 行、中行、建行、工商行、农行、发展行各1位领导担任成员。督察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外经贸局一位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外经贸局1位科室负责人担任,市政府办公室、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榕城海关、揭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中行、建行、工商行、农行、发展行各1位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四、督察工作方法步骤
(一)落实有关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要围绕2003年7月底召开的扶持民营进出口企业出口发展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上述10项工作分工,在9月中旬前完成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扶持民营进出口企业发展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3〕194)具体工作方案的制订。对“有关部门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审批手续”的承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详细制定转变内部工作程序的方案后实施,并通过新闻媒体和电子网络,向企业和社会公布有关办理程序和所需提供的资料。
(二)建立有关部门定期协调沟通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经常性地组织工作协调,及时解决民营企业进出口方面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每月召开工作协调会议不少于1次。
(三)设立投诉机制,督促整改。督察组办公室指定专人接受企业投诉,对所有投诉逐一登记,并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时限;有关单位要在整改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督察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通信地址:揭阳市东山区沿江路市机关办公大楼一楼,邮编522000),督察投诉电话:8768007,接受投诉人:方壮健。
(四)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沟通。各单位督察联络员负责及时办理督察组办公室转交的有关事项。
(五)深入企业调研。督察组及其办公室除接受企业投诉外,还应主动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对有关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方案的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也要深入企业,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督察组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督察情况,第三、四季度在督察组的领导下,接受全省面上的抽查。
五、督察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各单位要建立内部的监督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本部门、本系统的存在问题。
(三)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四)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使民营进出口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政策措施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