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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4:37:4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03〕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粤府〔2003〕93号)、省法制办《关于我省清理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粤府法明电〔2003〕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抓紧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这部法律,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的领导要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掌握其具体规定,自觉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认真组织本机关、本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工作。市直机关的培训工作由市法制局组织培训,各县(市、区)的培训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法制机构负责。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成立清理领导机构

  为使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吴紫骊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林炳祥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刘雪葵(市发展计划局)、郑克辉(市编委办)、许景峰(市监察局)、杨周(市法制局)为成员。清理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由杨周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从市发展计划局、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局等部门抽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都应成立相应的清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二)清理的范围

  清理范围是现行的所有行政许可,包括我市各级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设定的行政许可。各县(市、区)、各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可先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核准等)事项进行清理,对其他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也同时清理。

  (三)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内容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省一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的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一般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部门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因此,以下关于行政许可的内容必须进行清理,依法进行修改或废止:

  1、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的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已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中增设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

  2、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的文件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或者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

  3、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的文件依据省政府各部门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或者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

  4、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文件设定的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的;

  5、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文件设定的企业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的;

  6、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的文件中设定的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的;

  7、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的文件设定的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政许可的;

  8、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的文件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设定地域限制的;

  9、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

  10、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11、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文件擅自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12、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文件规定委托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13、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应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14、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文件规定实施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指定教材或其他助考资料的;

  15、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等规定以外增设行政许可定期检查规定的;

  16、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等规定以外增设行政许可收费的;

  17、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部门的文件擅自设定行政许可的;

  18、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清理的。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理的范围是现行实施行政许可的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现行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组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的,都要立即予以纠正。属下列情况的应当清理: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除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4、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受委托行政机关转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五)清理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这次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我市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局负责组织清理,先由负责实施该项规范性文件的政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送市法制局;市政府办公室的有关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清理,先由各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再由市政府办公室把清理意见送市法制局;市直各部门的文件,由各部门组织清理,提出清理意见,报送市法制局;各县(市、区)的清理工作,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由各县(市、区)的法制机构组织协调,并提出清理意见,报送市法制局。

  全市清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计划、财政、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全市的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

  市、县(市、区)政府的清理结果要在同级政府公报(或通过新闻媒体)上统一对外公布,未经公布的视为失效。

  (六)清理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做好这次清理工作。对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其所设定的依据分门别类逐条对照,逐项审查。认真填写,明确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清理结果须经过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局务会议通过,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清理表(附后)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送市法制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情况应同时报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三、加强行政许可制度建设,创新行政许可体制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窗口式”办公制度、定期评估制度、听取意见制度、举报控告受理制度、听证制度以及许可救济等相关制度,创新行政许可体制和机制。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进程,逐步推行网上许可,建立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许可信息,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四、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对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备案审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审查和公告、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行政许可统计以及定期检查、受理申诉检举等监督制度,加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并配合行政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制订贯彻实施方案。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法制局。

  附:揭阳市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表


  附:


揭阳市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所颁发的证书(证件)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或其他政策措施名称

清  理    意  见

保留、修改或废止的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说明:1、第4栏应写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措施的具体名称及具体条款,并将有关依据复印随表一并送市法制局;

  2、此表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市法制局(市机关办公大楼625号房,电话:8768124、8768127,传真:8768124);

  3、此表可复印。表中各栏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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