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3〕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关于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职权问题的通知》(揭府〔1997〕38号)中有关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土地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的建设用地由市政府统一计划、统一供应、统一市场管理。
二、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区域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初审工作,用地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市核发。土地出让金收入除按国家规定上缴外,由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统筹安排。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