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3〕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粤府〔2003〕83号)精神,结合我市国有粮食企业的实际,现就深化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关系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长期以来,国有粮食企业作为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载体,较好地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确保了全市军需民食和社会稳定。今后,国有粮食企业仍然是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的主力军。因此,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成败,直接关系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并采取得力措施,扎扎实实搞好这次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按照“分级负责、市县为主,政企分开、重组转制,有进有退、优化结构”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企业布局调整和制度创新,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粮食企业。
(三)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实行政企分开,全面推进国有粮食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切实解决粮食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形成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粮食流通新体系。
二、坚持政企分开,使国有粮食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继续实行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的要求,认真负起辖区内粮食流通管理的全面责任,建立规范、高效、统一的粮食行政管理体制,搞好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建立粮食应急机制,监督储备粮规模落实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绝不能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企业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的,实行委托代理制,并支付相关的必需费用,储备粮购销价差亏损由同级财政负责。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不得产生新的粮食政策性亏损挂账。
市直及各县(市、区)原则上保留或重新组建一家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承担粮食储备、军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以确保政府宏观管理的政令畅通。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尽快转换机制,改善管理,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产权多元化的独立市场主体。
三、实施战略性改组,发展新型的国有粮食企业
各地要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全面推进国有粮食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大力调整企业的布局和结构。
(一)创新组织结构,促进粮食产业化进程。各县(市、区)要彻底打破计划经济时期粮食企业“一镇一所”的传统组织模式,以县为单位。大力调整优化粮食企业的布局和结构,彻底改变“小而全”、“小而散”的格局,促进有限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提高行业集中度和整体效能。通过企业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整合一批有发展潜力的粮食企业,尽快做大做强,促进粮食产业化进程。
(二)改革产权制度,促进粮食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各县(市、区)粮食储备单位(库)、军粮供应站(代供点)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其余国有粮食企业可以改造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力争在2至3年内中小粮食企业的国有资本逐步退出。通过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促进民营粮食经济的发展。各地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落实好银行债权,防止国家信贷资金的流失。
四、落实和配套各项政策措施,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妥善安置职工,确保社会稳定。
1、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全面调整国有粮食企业在册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保留或重新组建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的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业务需要,定岗定员,公开竞争,择优上岗。重新上岗的职工,由企业按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其原工作年限视同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对改制企业可以采取职工全一员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2、各县(市、区)要把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统筹安排,努力创造就业机会和条件,促进富余人员再就业。对暂时不能安置就业的富余人员,可作为下岗职工,享受国家、省和市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对残疾者、少数民族、军转干部、烈士遗属、英雄劳模、全家就业人员均在粮食企业的,其竞争上岗应给予适当照顾。
3、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原国有粮食企业在册职工补缴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对原国有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解除职工后顾之忧。
(二)做好粮食财务挂账审计,分清责任。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新一轮财务挂账审计工作的通知》精神,由省审计厅对国有粮食企业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发生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和粮食潜亏,包括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而无法顺价销售的粮食所产生的亏损和潜亏,进行专项审计。具体审计办法另行下发。
各县(市、区)不得将上级借垫用于消化政策性财务挂账的专项资金转由粮食企业归还,这次审计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不得转嫁给粮食企业消化。
(三)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各级财税部门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及《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等有关规定,把粮食企业的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切实将粮食行政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凡占用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的要限期归还。
(四)积极筹措资金,协力解决好改革成本。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采取各县(市、区)财政安排一点,企业筹集一点的办法解决。
1、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成本由同级政府负责统筹解决。市级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从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省政府将对属于山区县的普宁市、揭西县人均补助10000元;对属于非山区县的揭东县、惠来县、榕城区人均补助8000元;对市直及非建制区(东山区、揭阳试验区、普宁侨区及大南山侨区)人均补助4000元。省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农发行资金专户下拨。由各县(市、区)包干专项用于国有粮食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补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2、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盘活资产安置职工。根据粤府〔1997〕99号、粤发〔2002〕1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八部门计综合〔2002〕677号的有关规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等可先征收后返拨作为国家资本金,也可专项用于安置职工。企业需补办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和办理产权过户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企业处理资产时,凡由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只收取工本费;由社会中介组织收取的,按核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五)改进和完善粮食信贷资金供应管理办法。农业发展银行要满足保证粮食安全和调控市场的粮食信贷资金需要,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开展粮食订单业务,与粮食产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
(六)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五、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全面承担起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主体责任。由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落实,成立由计划、粮食、财政、劳动保障、经贸、审计、农发行等部门组成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织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将按照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同各县(市、区)签订责任书,进行严格考核,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二)深入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措施。各县(市、区)要做好深入的调研和宣传发动工作,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措施和方案,并于12月20日前将改革方案报市计划局(粮食局),由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审批。
(三)各有关部门要共同抓落实。各级粮食、计划、经贸、财劳动保障、审计、国土资源、房管、税务、物价、农业、工商、农发行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计划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