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3〕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粤府〔2003〕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03年起至2005年,全面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各县(市、区)要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统筹做好城乡、地区和各类就业群体的就业工作,重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问题,确保全市就业局势长期稳定。
(一)每年新开发就业岗位1.1万个,其中社区就业岗位1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下。
(二) 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率达60%以上,其中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50%以上。
(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其介绍成功率达40%以上;让有职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普遍得到免费技能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达60%以上。
(四)街道和乡镇设立财政全额拨款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2005年底前,各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劳动力市场全面实现与省、市信息联网。
二、职责任务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任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就业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一把手”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贯彻国家和省、市的就业工作意见,认真做好本地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明确就业工作职责,制订再就业工作计划,设立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的控制指标,把省、市规定的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再就业等五项再就业任务具体目标科学量化,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定期检查、通报、考核、奖惩制度,落实再就业责任制。每年3月中旬前,各县(市、区)要将年度再就业工作具体目标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在制定产业、财税、外贸、投资、城乡建设、民营经济、社区建设、消费等涉及全局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同时,要分析对就业的影响,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要调整就业结构,扶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根据本地区劳动力就业的需要制定就业岗位开发年度计划,明确开发岗位的领域、措施和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项目要测算可创造就业岗位数,并作为立项的参考。要明确提出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的数量,并优先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3、加大财政保障,设立本级再就业专项资金。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安排再就业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用于各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补贴。要保证再就业资金和上级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4、强化检查督促,确保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到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基层和有关部门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和省、市的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各县(市、区)每年要组织一次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对落实情况好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对政策落实不好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要设立投诉电话,加强舆论监督,做好信访工作,及时纠正政策措施不落实的现象,严防因就业问题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5、落实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2003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在所有街道和乡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在社区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并保证工作经费。按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落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建立就业援助制度,落实岗位承诺、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援助措施。
(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
宣传、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建设、税务、物价、工商、人行、编制等部门和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加强对全市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订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就业政策。要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再就业援助,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障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对有关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要依法查处。
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落实市级再就业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要加快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落实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员、办公经费。
要加快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步伐,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安置职工;落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经营场所,制订优惠扶持政策的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行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要把社区就业列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把社区就业作为指导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再就业的税收政策,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制定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依法落实、检查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减免各类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的情况,查处违反规定进行强制收费、乱收费的行为。
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切实开展好小额贷款业务,简化申贷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同时,要认真做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宣传工作,加强群众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切实解决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问题。
市直有关单位的职责,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列出分工表下发各单位。
三、检查考核
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执行政策措施、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效果等。考核的量化指标,统一按国家劳动保障部规定的统计指标口径执行,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报市劳动保障局的数据为考核数据。考核结果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对考核合格的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揭阳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揭阳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大力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广东省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粤府办〔2003〕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情况;
(三)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情况;
(四)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情况;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情况;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新一年的工作部署,于每年每一季度调整确定当年的考评内容,并予公布。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责任制(8分)
1、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4分)。
2、健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每年召开4次以上工作协调会议(4分)。
(二)增加岗位和控制失业(18分)
完成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净增就业岗位数(6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4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4分)、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4分)。
(三)落实再就业政策(18分)
1、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要具有结合实际、切实可行、实操性强等特点(5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有关服务机构按规定应该享受申请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或补贴资金(10分)。
3、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3分)。
(四)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15分)
2003年10月底前在所有街道(乡镇)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3分),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8分),在街道社区聘请工作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4分)。
(五)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18分)
1、2003年10月底前,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政拨款经费(3分);2003年底前,各县(市、区)均建成劳动力市场场地和信息网络,并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5分)。
2、在劳动力市场开设下岗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受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等“一站式”服务(3分)。
3、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成功率40%以上(3分)。
4、对有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60%以上(4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5分)
各县(市、区)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3分),按本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6分),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2分),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资金(2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经费(2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8分)
1、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4分)。
2、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完成市下达的“4050”人员再就业数(4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附后)。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4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本地区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3年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点的,有关县(市、区)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证据。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面不少于所有街道(乡镇)30%。
(四)评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县(市、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奖励5万元。连续三年达标或明、后年评分均为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县(市、区)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通报撤销,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被抽查考评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不够落实,离上级要求差距较大的,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予“提醒注意”或“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的街道(乡镇),取消其当年参加县(市、区)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市颁发的奖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掌握,用于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作。
(二)市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县(市、区)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