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3〕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三届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揭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和机构
我市将所辖县(市、区)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的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县(市、区)管理、市级调剂。鉴于目前我市与区(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还有一定困难。先采取过渡的办法实行双重领导,待条件成熟时再纳入统一管理。
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征缴基数。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标准,即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个人按本人工资、薪金计算。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征。
(二)征缴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17%,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征缴办法。养老保险费实行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参保单位或独立申报个人直接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将缴费单据连同相应的申报单交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由地税部门直接分账,通过信息网络交换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初次缴费的由参保单位或独立申报的个人将缴费单据、申报表直接送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县(市、区)地税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包括追缴欠费部分),除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粤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直接划解给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外,应于次月10日前直接划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核算和管理
(一)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各县(市、区)分别建账。
(二)对各县(市、区)每月实际征收到账上解的养老保险基金,市级按应征缴费工资总额的11%留存管理使用,用于全市基础养老金支付、上解省级调剂金和留存市级调剂金支出,余额部分划入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管理使用,用于支付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部分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积累。
(三)各县(市、区)必须完成市下达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
(四)各县(市、区)财政局在征缴的次月20日前应将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支出额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五)扩面和追缴超收部分全部留存当地财政专户。实行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养老保险积累基金(含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历年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均留在原统筹地。
四、养老保险待遇
(一)待遇标准。1、基础养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离休人员按25%计发。实行市级统筹后,原基础养老金高于市级统筹基础养老金的部分予以保留,但不列入年度调整基数。
2、过渡性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规定执行,实行市级统筹后不再重新核定。
3、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计发。
(二)待遇支付。
1、各县(市、区)在实施本办法时,当地财政社保基金专户预拨一个月的周转金,存入当地社保基金经办机构账户。
2、基本养老金仍由各县(市、区)负责并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离退休人员在银行开设账户或通过邮局邮寄代发的方式,按时足额发放。
五、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基本养老金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统一调整。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
(一)调剂金按全市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6%提留,其中由市统一向省上解3%;市级调剂3%。
(二)市本级和省下拨的调剂金,用于补充县(市、区)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
(三)各县(市、区)支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缺口,用县级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积累部分补缺,确实无积累的,由本级财政负责解决。
(四)市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2〕36号)规定的考核标准,在各县(市、区)参保人数和缴费比例的基础上,核定各县(市、区)当年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额,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责任指标造成基金缺口的,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六条“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搞赤字预算”的规定执行,由县(市、区)财政负责支付,市不予调剂。
(五)具体调剂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七、审核、审批权限
(一)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报当地劳动保障局审批后,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待遇。
(二)各县(市、区)按特殊工种或因病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后,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待遇。
八、其他事项
(一)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县(市、区)为核算单位。
(二)被保险人关系的转移、出国定居人员个人账户处理、一次性老年津贴、死亡待遇等,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办理。
(三)违反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十、本办法由揭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