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3〕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再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揭阳市再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精神,根据《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揭委发〔2003〕6号),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对象:招用揭阳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用工满1年以上。
第四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每招收1名“就业困难对象”用工每满1年补贴1200元。
第五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款项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时间从2002年9月30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 用人单位申请再就业岗位补贴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企业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新招收“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
(四)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拨付程序:
(一)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用工每满1年,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效证件向所隶属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再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揭阳市用人单位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揭阳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二)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再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再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在用人单位提交的新招收“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扉页上加盖“已办理xxxx年度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专用章,初审后将有关材料退回给用人单位,收留复印件。初审时间为3个工作日,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计算。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再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完成初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将初审的《申请表》、《审核表》及补贴申请有关复印件材料转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再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转送的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核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申请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参加社会保险投保情况核查,并应在完成核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的有关材料转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四)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送的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应对用人单位的申请给予审核,并应在完成审核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定拨款。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送的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0天内应完成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核定拨款工作,将补贴款项从再就业资金专户中直接划入申请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九条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申请补贴手续、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用人单位,不得给予再就业岗位补贴。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揭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揭阳市用人单位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2、揭阳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
揭阳市用人单位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受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申请再就业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菅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招收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证明。
2、本表一式五份,经核定拨款后,财政部门存一份,退一份劳动保障部门存查,退一份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存查,退一份再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存查,退一份申请单位存查。
揭阳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
用人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每用工满一年,申报一次再就业岗位补贴。
2、本审核表一式四份,一份初审部门存查、一份核查部门存查,一份审核部门存查,一份用人单位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