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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揭阳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4:40:2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3〕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揭阳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三届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揭阳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意见


  一、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帮助参保职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揭府〔2000〕7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制订本实施意见。

  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指参保人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年度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参加揭阳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和个人。

  四、揭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市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补助基金的筹集、给付等业务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

  五、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暂按参保职工每人每年72元标准征收,其中24元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缴,其余向用人单位征收。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医疗费用增长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征收标准。

  六、参保职工在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期间,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由保险公司给予补偿85%,个人自负15%。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年度计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七、符合大额医疗补助条件的对象,由用人单位提供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住院资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申报、审核手续。

  八、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单位和被保险人按规定补缴大额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从次月起继续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基金的筹集、使用应严格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补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十、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揭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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