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www.jieyang.gov.cn

关于印发广东省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4:29:0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0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意见


  为加快广东省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步伐,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粤府〔2002〕41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意义、要求及目标

  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既是我国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效途径。2002年11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设立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这对于我市的经济及科技的发展起到莫大的促进作用。揭阳市人民政府将不断加强对高新区各项工作的领导,并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对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业务指导与协调。市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支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并做好服务工作。

  (二)高新区要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成为推动科教兴市、发展市场经济的试验区;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转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国际化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三)高新区应建立和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建立和健全符合国际规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及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应加强与境内境外高新区和科技工业园区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积极进行国内经济联合和开展跨国生产经营,加快高新区的国际化进程。

  (四)高新区应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制定项目和企业、事业单位入区标准。生产企业或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高新区及区内企、事业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环境保护意识,促进高新区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高新区的工作机构

  (一)设立广东省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

  1、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审定高新区内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管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2、根据管理权限审批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申报各类计划;

  3、受市政府的委托,对涉及高新区内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协调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揭东经济开发试验区的有关工作;

  4、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区内涉外事务,审核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商务人员,以及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的出国(出境)手续,并按外事审批权限报有关行政部门审批;

  5、负责高新区的有关统计工作;

  6、行使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能。

  (二)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是管委会的执行机构,主要是负责做好利用政策的协调及有关统计、上传下达等工作。

  (三)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四)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和揭东经济开发试验区分别保留原有牌子,其行政级别、隶属关系、经济权限和管理范围不变;干部任免、人事调动仍按原管理渠道执行。

  (五)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职能机构职权按《关于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职权问题的通知》(揭府〔1997〕38号)执行,其中国土和城市规划管理还应按市编委《印发揭阳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揭市机编〔2001〕37号)和《印发揭阳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揭市机编〔2001〕56号)执行;揭东经济开发试验区职能机构职权仍按《关于揭东经济开发试验区机构设置及职能的通知》(揭东发〔1993〕18号)、《中共揭东县委揭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经济开发试验区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揭东发〔2003〕4号)执行。根据实际需要,可用开发试验区名义,必要时经同意也可用广东省揭阳高新区名义,对外联系工作,独立行使管理权限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加大高新区的科技投入

  (一)高新区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财务体制规定执行。

  (二)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高新区企业的先进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发展项目的补贴。

  (三)鼓励境内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内依法创办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区内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进行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

  四、重视高新区的政策扶持

  (一)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内兴办创业服务中心及其他形式的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对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要给予支持,提供政策优惠。

  (二)高新区内经国家、省批准建立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和科学研究开发机构,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用品,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扶持措施。

  (三)经批准,可在高新区内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对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符合规定的,海关按保税货物监管。

  (四)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经法定程序允许享有进出口自营权,以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在高新区内注册成立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总额中达到或超过50%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者,可视同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但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高新区内企业急需的科技、管理人员,经高新区管理机构同意,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落户手续。调入或分配进高新区及区内工作的硕士、博士和国家重点大学毕业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入户免收城市增容费。

  (六)出国留学获硕士、博士学位及学有所成的人,在区内合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任职,均保证来去自由,个人生活用品携带出入境自由,个人合法收入按规定完税后汇出自由。

  (七)高新区内设立激励机制。一是奖励行政管理层,二是奖励企业有贡献科技人员。


相关附件:
相关阅读
揭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