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3〕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七日
揭阳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形成“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动”的工作机制,市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为发挥长效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局、公路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的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在市公安局设办公室,由市公安局一名主管领导任主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部门领导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交通事故特点和各成员单位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情况,研究部署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请求,经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收集各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公安局代章。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草拟联席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后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依照下列分工,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参与协调、指导全市道路交通整治联合行动;对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牵头组织进行调查,联合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加强校园交通、“校车”和学生外出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开展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有关活动。
(三)市公安局:负责加强车辆和驾驶员源头管理,并在驾驶员考试、发证、违章处罚、记分等环节加大管理力度,强化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做好创建“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等工作;组织交通秩序整治,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组织实施“畅通工程”和创建“平安大道”工作;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交通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和治理力度;科学分析交通事故成因,提出预防交通事故对策;依法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严惩交通肇事犯罪;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倒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四)市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验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大对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交通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科技含量,不断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
(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整治和规范道路广告,净化市区道路环境;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和城市监督管理执法力度,清理整顿城市道路违规占道行为;与公安部门共同开展实施“畅通工程”等活动,创造良好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六)市交通局:负责公路规划和验收的监督工作;加强地方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公路客运管理,把好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强化客运站场安全监管;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倒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七)市公路局:负责省养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努力提高公路的安全水平;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桥梁的排查和治理力度;加强路政管理,整治和规范公路广告设置,取缔公路占道经营和乱摆乱卖等行为,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八)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快速抢救“绿色通道”机制,努力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加强对驾驶员体检的指导、监督,严格体检医院资质的审查。
(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因管理不善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运输单位进行整顿,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取缔非法生产拼、组装车辆等违法行为。
(十)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检验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槽罐的安全性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设备及测速、测重等专用设备进行计量监督。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参照本规定,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