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3〕43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提高退休人员退休费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市直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提高退休人员退休费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市直企业缴费工资增长情况,从2003年7月起调整市直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提高退休人员退休费,具体意见如下:
一、从2003年7月起,市直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最低控制线从原450元调整为600元,单位缴费比例从原16.5%调整为17%,个人缴费比例从原6%调整为7%。
二、1998年6月底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2003年7月起新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发标准为:
(一)基础养老金按600元的20%计发;
(二)过渡性养老金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规定,按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办法计算出计发基数(调节金按1997年社平工资10%并入);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的1/120。
三、2003年6月底前退休人员退休费提高标准为:
(一)基础养老金按(600-450)×20%计发;
(二)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40%调整,由于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没有增长而不调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贯彻执行。
揭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揭阳市财政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