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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救灾救济专项资金督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4:34:3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3〕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救灾救济专项资金督查工作的通知》(揭府办明电〔2003〕18号)精神,由市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组成2个检查组,于今年4月14至17日,对全市各地2001、2002年投入的救灾救济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检查组采取了听汇报,查看资金账户、分配使用、款物发放的相关资料,随机抽查救济户进行核对等方式,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向各地及有关部门作出反馈,提出整改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自然灾害救济专项资金。2001至2002年,全市县级以上财政投入自然灾害救济款1294.6万元(中央、省补助951万元,市财政下拨60万元,县级财政安排283.6万元,其中:榕城区14万元,揭阳试验区6万元,揭东县31.6万元,普宁市131万元,惠来县60万元,揭西县40万元,大南山侨区1万元)。全部资金都已到位并使用,其中:用于口粮救济681.3万元,修复因灾倒塌住房338万元,受灾群众伤病救济125.8万元,衣被救济105.5万元,补助农村敬老院建设44万元;先后救济困难受灾群众、特困户7.6万户、30.14万人,较好地解决了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受灾群众、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揭西县建立自然灾害救济备用金制度,保证救灾资金专户常年到位30万元。

  (二)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为在2002年扩大低保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目标,2001、2002年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低保金4373万元,其中医疗救助金612万元;2002年县级财政列支604.31万元,其中:榕城区93.4万元,东山区6万元,揭阳试验区9.8万元,揭东县153.11万元,普宁市104万元,惠来县102万元,揭西县136万元;乡镇投入470.41万元,村集体经济投入79.75万元。2002年全市支出低保资金2830.67万元,其中基本医疗救助314.04万元,救济低保对象30800户、86294人。县以上财政负担的低保资金大部分能按时足额发放。2002年底,省补助资金结余2696.8万元,其中:榕城区167.65万元,东山区79.18万元,揭阳试验区58.3万元,揭东县494.73万元,普宁市876.72万元,惠来县600.77万元,揭西县414万元,普宁侨区0.35万元,大南山侨区5.1万元。榕城区、揭东县、普宁市、惠来县、揭西县2002年度地方低保资金支出占同期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分别为:1.5%、1.95%、0.35%、1.6%、1.34%。揭东县2003年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县级地方财政增加低保资金预算333.28万元,实行低保对象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救助。

  二、主要做法

  从这次各地自查和市重点检查的情况看,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对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高度重视,法制观念强,采取的措施有效,较好地发挥了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效益。检查中未发现有截留、贪污、冒领等违纪违规现象。

  (一)注重学习,认识到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学习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别是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和《民政部关于规范救灾粮采购和发放工作的通知》(民电〔2002〕第1号)等文件,通过学习,使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从事救济工作的人员都能充分认识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

  (二) 坚持原则,合理分配。各地民政部门都能坚持救灾款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在救灾款的分配上,能做到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受灾和困难受灾群众情况,在此基础上,由业务部门拟出分配方案,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在确定救济对象时,村(居)委会能根据受灾群众受灾和困难的轻重核定对象及救济数量,上墙公布,无异议后再发放,基本上做到了对象准确,分配合理。榕城区还坚持在同等条件下的受灾群众中,对优抚对象、五保户优先照顾救济。

  (三)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大部分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对救灾救济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资金下拨由财政、民政部门联合发文,或民政部门发文下拨,送财政部门备案。乡镇通过银行(邮政、信用社)发放到救济对象手中,发放程序、手续比较完善。坚持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核,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再凭通知单到信用社取款或固定粮食供销商店领粮。发放完毕后乡镇民政办逐月结算,向县级民政局上报花名册核销,基本上做到账帐、账表、账物、账款四相符,救济对象领取款物凭证,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和救济对象“三章齐”。

  (四)及时发放,检查落实。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接到救灾款项后,能按照款项用途,及时拟出使用方案,下拨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民政部门尽快办理各项手续,迅速把款物发放,使救济资金发挥“及时雨”的作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还主动会同监察、财政部门,定期对救济款(物)发放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效地杜绝违纪违规行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中也发现了救灾救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救灾救济资金投入少、到位慢。县(市、区)财政投入自然灾害救济资金相对较少,普宁侨区、大南山侨区财政去年没有投入救灾救济资金,惠来县、揭阳试验区、大南山侨区对上级下达的自然灾害补助资金未能及时拨付,有的资金分多处拨付,有的一拖近半年,影响了对困难受灾群众的救济。揭阳试验区财政局将2002年9、11月市下拨的两笔救灾救济补助款共5万元,拖至今年4月14日才下拨到镇(街道办事处),违反了救灾救济款的拨付管理规定。揭西县、惠来县的大多数乡镇负担低保资金不能落实,低保对象未能足额领到救济金。大南山侨区低保户2002年只领到2次低保金。

  (二)款物分配发放审批材料不齐全。一些乡镇救灾款物分配发放手续不够严格,凭证材料不齐全,档案不规范。表现在分配救灾救济款物时,既没有下发分配文件,又没有分配方案、审批手续,分配给各村的具体款额不明确,存档备查的只有救济对象领取款(物)名册。领取手续不完备,一些村甚至出现干部代救济对象在领款(物)单上签名的现象。

  (三)资金管理制度不够规范、使用不够严格。揭阳试验区、东山区财政部门对上级补助的低保资金没有实行专户管理,违反省对转移支付补助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的规定。东山区民政办公室在2001年下拨救济款时,存在未通过银行划拨给乡镇(街道办事处),而直接由村(居)委会开收款收据到区民政部门领取现金的现象,有的村委会甚至没有加盖村公章,只有经手人姓名。有的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救灾款的使用用途,把用于购粮的有限资金全部用于敬老院建设、解决在乡伤残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困难补助。有个别地方没有按要求购买粮食,而是以粮折款的形式下拨救济款。

  (四)款物发放缺乏透明度。一些地方对救济对象、救济款物数量没有张榜公布,个别地方实行数量平均发放,透明度不高。

  四、今后的工作要求

  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救灾工作规范化管理,为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专项资金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救灾救济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财政、民政部门的领导以及从事救济工作的人员,要加强救灾救济款使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严格执行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法规政策的自觉性,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原则,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确保将救灾救济款用到特困受灾群众、特困群众身上。

  (二)确保救灾救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救灾救济资金是安排受灾困难群众、贫困人口生活的物质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列入优先重点保障。一是每年必须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自然灾害救济款,不断增加救灾救济资金投入,消除未列低保资金、自然灾害救济款预算的“空白点”,切实解决财政负担低保资金未落实问题。二是保证应保尽保所需资金的需要,认真解决乡镇负担低保资金不落实的问题,使低保对象按时足额领到低保金。三是及时足额分配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市民政、财政部门拨款通知后,必须在半个月内将救灾款(物)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三)规范管理,健全工作程序。各地要加强对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有关制度。一是实行低保资金、自然灾害救济款分别专户、专账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对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的低保资金未设立专户专账管理的县级财政部门,要立即设立,实行专账专户管理。二是救灾款的分配使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灾情的基础上,坚持集体研究,民主讨论的办法,按程序严格审批,逐级下拨,完善备案材料,做到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三是认真执行救灾款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四是基层发放救灾款物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要完善申请、审批、领取和备案手续。

  (四)加强监督,严格纪律。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普遍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等方法,对救灾救济款物(包括社会捐赠)管理使用和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审计监察力度,切实做到监督关口前移,强化事前、事中监督。通过积极防范、跟踪管理、审计监察等措施,把救灾救济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管好用好。对由于救灾救济资金不到位引发非正常现象的,挤占、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救济资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地方,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于今年6月底前将整改情况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市督查组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回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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