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揭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日
揭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七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2001〕101号)和《中共揭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意见》(揭委发〔2001〕36号)精神,在“十五”期间,全市重点发展培植一批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上效益、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按照省委八届七次全会的要求,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加快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培育发展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开发能力、加工流通能力、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我市农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目标要求:在重点推进现有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同时,通过市、县二级的重点扶持,各县(市、区)要分别建设3—5个有较大规模和带动力较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形成一批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各具特色的主导产品和主导产业,促进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实现农民纯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一、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花卉市场,以下同)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企业。
(二)企业规模。直接从事种植、养殖业及其农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经营规模达到市内同行领先水平,年主营产品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扶贫龙头企业年主营产品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3亿元以上。
(三)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3%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四)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达A级。
(五)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增加纯收入600元以上。
(六)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七)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500亩以上、林业企业50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5000头以上。
三、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办法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的考核计分方法:
(一)企业当年主营产品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年增加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达3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5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二)企业带动农户(以有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1000户的计20分,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25分。
(三)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从中增加纯收入600元的计5分,每增加50元增计1分,最高20分。
(四)企业主营产品销售率在93%以上的计5分,低于93%的计0分。
(五)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拥有自有生产基地500亩(林业企业50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5000头以上)以上的计5分,低于500亩(林业企业5000亩、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5000头以下)的计0分。
(六)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计10分,高于60%的计0分。
(七)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银行信用达A级、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的计10分,若违反其中一项的计0分。
四、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管理
(一)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
1、申报。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各县(市、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县(市、区)农业局于每年2月底前,把所申报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总结、会计年报表和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连同当地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等资料,经县(市、区)农业局审核和县政府确认后统一向市农业局推荐。属市属企业按要求可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
2、对所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对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资产负债率和工资、税务、保险金、亏损状况出具意见,县农业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应对所推荐企业带动农户以及农户增收状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企业信用由该贷款额最大的银行出具意见,已有质量管理标准的产品应由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3、认定。市龙头企业的认定,必须符合上述7项认定标准和7项指标综合分达到80分以上,经市农业局组织有关部门考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揭阳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采取每年考核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取消其“揭阳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建立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统计监测制度
各农业龙头企业按市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统计监测的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企业经营监测表,年底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给市农业局。
五、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优惠
(一)市财政从2002年至2005年,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扶持资金。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投入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各级财政要积极解决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资金。同时要积极争取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
(三)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市农业龙头企业和市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新办畜牧场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对以生猪饲养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具有5000头以上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以粮食生产、加工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生产经营大户跨地区经营,打破市场的地区分割和封锁,营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科研开发机构。对农业新品种引进、选育、示范、生产性试验、新技术应用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项目,市科技局在科技立项中给予倾斜支持。
(五)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路子。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状况,支持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则开展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龙头企业的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农产品价格保证,与化解风险的机制,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开。
(六)实行支持行政、事业单位转为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行政、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原有的经费一定5年不变,可逐年拨付,也可以5年一次拨付,作为企业的启动资金;农技推广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原有的事业费拨付到期后,可继续保留50%的事业经费,用于开展推广服务和咨询服务。
对上述政策规定,由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予以贯彻落实。
六、附则
(一)市农业龙头企业及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业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局予以审核确认。属省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包括培育对象)由市农业局审核后报省农业厅确认。
(三)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揭府办〔1999〕89号文同时废止。
(四)扶贫农业龙头企业享受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优惠,并参照本方案进行考核和管理。
(五)本方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