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2〕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八月三十日
揭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的管理,保障企业信用信息交流的合法化和规范化,促进揭阳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组织(以下简称征信机构)负责运行的,联系信用信息提供者的,专门实施对本市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加工、储存、传输,并依法在网上披露和提供查询的网络系统。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设在市政府网络中心,并联接信用信息提供者及使用者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构建在网络中心,由信用基础数据库及其他资料库组成;
(三)相关业务数据库,由信用信息提供者负责构建分支专用数据库组成。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 市政府网络中心负责网络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护,并对信用信息提供者进行业务指导。
信用信息提供者必须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相关网络和业务数据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护和数据的更新加载工作。
第六条 信用信息披露及提供者应保证各自数据通信线路的畅通,并保证信用信息数据库与各相关业务数据库可互访。
互联网(线路)运营商应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网络通信线路的畅通。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应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
第八条 相关业务数据库的有关企业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时,信息提供者应及时更新,并将变更的信息通知并传送至网络中心,由网络中心在8个小时内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第九条 网络中心和网络分支应做好企业信用信息交流的记录和跟踪,并做好储存信息的备份。
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相关业务数据库的标准,按省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披露及提供者应定期检查企业信用信息网络运行情况,确保网络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应当设置访问权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络传送数据的,信用信息应当经过加密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互访的方式与权限、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变更信息的通知与传送具体方式,按省的统一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