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2〕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粤府〔2001〕96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业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揭府〔2002〕5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2002年起,用9年时间,分两个阶段推动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
第一阶段,2002年至2006年,全市大多数镇村初步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力争达到60%以上。
第二阶段,到2010年力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5%。
(二)第一阶段的目标管理
2002年上半年开展试点工作;下半年,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年底前力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达到30%,县一级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作为合作医疗的补充形式,对因患重大疾病而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农户给予资金救助。
从2003年起,全市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年递增率力争达到10%,到2006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力争达到60%以上。已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要不断提高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完善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使农民享有较高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筹资原则
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适度和互助共济的原则,其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筹资渠道
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是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举办合作医疗的单位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广泛征求意见,合理确定向农民筹资的标准。有条件的村,在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
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按本地区的发展目标、计划,安排支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力量对农村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对患急重病或意外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群众实施医疗救助。
(三)资金使用管理
省、市、县各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合作医疗资金补助和建立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部分用于业务培训和宣传示范推广工作;镇(乡)级资金主要用于合作医疗资金补助。
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重点用于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和调节合作医疗资金运转风险。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农户,可在合作医疗补助的基础上,再从基金中给予资金救助;对无经济能力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特困户,可从基金中支付合作医疗保障金。
省下拨的资金与各级财政、集体、农户出资形成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实行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
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应做到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积累的资金转入下年使用。各县(市、区)每年要向省农业厅、财政厅报告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各级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定期审查。对侵占挪用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市确定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目标,在2002年第三季度制定出本地区的发展计划和措施,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备案。要指定分管领导,明确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示范推广工作。
各级政府要与下一级政府层层签订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责任书,明确责任。要把镇(乡)、村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就医难等列入综合考评内容,与镇(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干部实绩挂钩。
县(市、区)、镇(乡)和举办合作医疗的村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吸收村民代表参与管理。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予以公示。镇(乡)、村要把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情况列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内容,每半年向村民公开通报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经开始实施合作医疗,必须制订合作医疗规章。制订规章要广泛征求农户意见,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农村合作医疗的形式提倡以镇办为主,允许由村自办、镇村联办,报销比例和限额标准由举办单位根据筹资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提高保障标准。
加大力度整顿农村医疗市场,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取缔非法行医,打击制售伪劣药品行为。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配合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降低医疗成本。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属非营利性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服务的业务机构,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定收费标准,防止违规收费,任何部门不得向其乱收费、乱摊派。
市每半年对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的情况检查一次,不断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
揭阳市农业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