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2〕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揭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八月六日
揭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
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我市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对处理森林火灾事故的要求,按照分级制定扑火预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揭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一般以上森林火灾事故(一般火灾、重大、特大,不含火警)预案。
一、分工
(一)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镇(乡、场)和有关部门直接处理。
(二)下列森林火灾事故,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协同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镇(乡、场)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在必要时督促协调相邻县(市、区)、镇(乡、场)共同进行处理:
1.属于市或县级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经济损失巨大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连续燃烧12小时以上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程序
(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接到上述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由带班领导向市森防指副总指挥汇报,并报市政府值班室,副总指挥视火灾情况和损失程度向总指挥报告。
(二)市防火办值班员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森防指领导的指示,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进行临时紧急处置。
(三)召开市森防指副总指挥及有关成员会议,研究提出事故处置方案,经总指挥批准后,按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必要时,总指挥、副总指挥或指挥部其他成员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督促当地政府及相邻地方政府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四)特大、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森防指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提出调查报告,经市森防指领导同意及审核后,向市政府汇报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结论,由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要求
(一)县(市、区)、镇(乡、场)、村对发生的森林火灾都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扑救和紧急处理,防止山火蔓延,努力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在扑火过程中确保人员安全。对因扑火造成人员伤亡,要迅速组织抢救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火情信息报告要及时准确,上下通讯联络要保证畅通,火灾报告制度要严格遵守。
(三)对火灾现场要注意保护,以当地公安机关或森林公安部门为主,迅速赶赴现场查明火因,追查肇事者,对肇事者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四、预案内容
(一)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森林防火工作领导负责制,市、县(市、区)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镇(乡、场)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由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或领导小组组长。在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严格的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按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时期的森林防火工作。接到一般以上森林火灾报告后,市森防指应指派一位领导到市防火办坐镇指挥,市防火办的同志除负责值班和面上工作外,其他人员集中负责火灾的处置工作。若人员不够,可从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市公安森林分局抽调人员参与工作。
必要时,市森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或委派市森防指成员,带领公安、林业及有关部门的人员,迅速赶赴火场组织协调当地处理火灾事故。
(二)扑火力量。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由镇(乡、场)、县、市级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扑火队为第一梯队;县组建的民兵应急分队森林消防队为第二梯队;必要时,由市森防指领导商请揭阳军分区、武警支队和市公安局,调集部队和公安干警为第三梯队。
(三)通讯联络。市电信局要密切配合市防火办,组织做好线路保障工作。按照特殊通讯的规定,确保火场内外、火场与前线指挥部以及市防火办的通讯畅通无阻。为方便群众报告森林火灾,各县(市、区)应设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市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指定业务部门,安排专人,固定电话,同市防火办随时保持联系。
(四)火情监视和火场天气预报。市防火办负责掌握火场火情,及时向市森防指提供火情信息。火场地区的天气预报,由市气象局责成有关县气象局,指定当地气象台(站)负责,并利用各种通讯手段,尽快报告前线指挥部,必要时,派员到前线指挥部进行现场服务。
(五)扑火机具的调用。根据扑火需要,由市防火办在市防火物资储备库中调拨扑火物资或在有关县(市、区)、镇(乡、场)森林防火指挥部集中调集灭火机具(包括二号工具、风力灭火机、灭火水枪、油锯等),送前线指挥部调拨使用。必要时,市森防指商请省森防指增援扑火的物资。
(六)后勤保障。对扑火所需的电力、燃料,市经贸局协调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就近调运,并保证供应;市计划局、农业局、物资总公司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食品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保障工作;市卫生局组织有关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成医疗队,配备必要的药品、器械,负责扑火救灾的医疗救护工作;市交通局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认真落实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的各项优惠政策,保证扑火救灾运输畅通;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市财政局根据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工作的需要,及时筹拨抢险救灾所需资金。以上所涉及的费用,按《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在火灾现场,所有人员、车辆均应服从市森防指指挥。
(七)火案查处。对特别重大和查处难度较大的火案,由市公、检、法、林业主管部门协同当地公、检、法、林业主管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当地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市森防指。市委政法委负责监督和协调公检法部门共同做好对火案的处理工作。
(八)善后处理。对受灾群众的抢救、安置、疏散以及对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对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受灾群众的安置救济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九)宣传报道。市广电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印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的通知》(林宣发〔1999〕21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省林业厅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林〔1999〕85号)的有关规定,对一般以上的森林火灾现场采访和新闻报道,严格把关。新闻媒体要求现场采访报道的,必须由省林业局和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归口管理。对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必须经过前线扑火指挥部的核实,由市林业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局统一发布。火情报道要真实准确,注重实效。一般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应按规定由前线扑火指挥部核实,由市林业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公开报道。
五、准备工作
县(市、区)、镇(乡、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森林火灾发生地的火灾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森林公安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干警在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调查火灾时间、地点、原因及肇事者。镇(乡、场)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应即组织力量扑火。县林业局或防火办有关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了解火情扑救情况,对必要由县森防指协助组织扑救的森林火灾,应迅速报告县有关领导,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火灾现场,组建火场前线扑火指挥部,前线扑火指挥部应立即选择距离火场近,便于掌握火情,便于集结和运动队伍,便于通讯联系的指挥地点,具体指挥灭火工作。
(一)前线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统一指挥调度现场灭火工作。指挥扑救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时视情况设立扑火参谋组、火情侦察组、通讯联系组、后勤供应组和医疗救护组等。
(二)前线指挥部应尽快掌握火场情况,根据火场面积、火线长度、风向速度、周围环境、依托条件、林木生长、植被稀疏、林火强度、蔓延速度、火场现有扑火兵力和装备等实际情况,本着“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制定灭火方案,指挥灭火,同时向上级指挥部汇报。
(三)扑火力量调用。应由发生地政府就近动员当地专业、半专业、义务森林防火扑火队、当地村民(严禁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孕妇、初中学生、小学生扑火),全力以赴扑救,对确实无法组织足够力量控制的森林火灾,可视情况向上级指挥部建议调用其他方面力量(火场发生地相邻镇(乡、场)扑火队、县(市、区)民兵应急分队等),或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调其他县扑火队或商请部队扑火。
前线指挥部在明确接到上级指挥部调动的增援力量情况后,应做好接应准备,确定分组人数及灭火地点、任务,安排各小组上山向导、通讯工具等。
六、组织实施
(一)各扑火队在接到出发通知后,必须快速集合,由队长率领,带齐扑火工具、手电筒、食品等,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二)各支队队长必须向前线指挥部报告正、副队长姓名、队伍人数、装备等情况。
(三)前线指挥部参谋人员在扑火队伍到达后,根据指挥长下达的扑火位置,向正、副队长和全体扑火人员介绍山火的态势、扑火位置、任务、联系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四)扑火队伍到达指定位置后,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集中力量科学扑火,做到逐段扑灭,逐段清理,安排人员留守一定时间,防止死灰复燃,并及时向前线指挥部报告火场及扑打情况。
(五)扑火队伍只能在接到前线指挥部下达的撤离令、清点人数后方可撤离现场。
七、本预案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事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出具体安排,指定业务部门负责落实,并报市防火办备案。
八、本预案由市防火办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