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征求意见的处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对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的公文征求意见要高度重视,指定文秘部门或专人负责,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依照有关法规,实事求是提出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连同原件回复市政府办公室。不能按时回复的,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
二、各县(市、区)、各部门回复市政府办公室的意见,要符合公文格式,一律要进行打印,编写发文字号,加盖印章,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单位正职领导人)姓名。对不符合公文格式的,或者未经单位正职审签的,市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退文,由其按公文格式修改后重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