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2〕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100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81号)精神,结合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现就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揭阳市区、普宁市、揭东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每月290元调整为每月330元。
二、普宁华侨管理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每月290元调整为每月300元。
三、惠来县、揭西县、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每月270元调整为每月300元。
四、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