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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4:56:4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02〕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就认真学习贯彻新《条例》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新《条例》的重要意义。新《条例》的施行,将更好地解决当前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新《条例》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国家安全生产体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具体在六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即:明确了地方政府、船舶和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严格了船员的任职资格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技术条件;补充规定了船舶、浮动设施经营人的行为规范;增强了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处罚的力度;明确并加重了海事管理机构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学习宣传新《条例》,加强管理,维护秩序,保障安全。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新《条例》,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切实做好下列工作: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2、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3、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4、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三)遇险地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船舶、浮动设施遇险的报告后,应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四)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五)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海事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海事执法人员要加强对新《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明确本部门、本岗位的执法权限和责任,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行动中,要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结果合法,不越位、不错位、不扰民,杜绝执法不作为或者不到位现象。同时,要积极取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特别是在内河交通的行业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督管理两方面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在内河交通安全工作中发挥统一法令、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治理的作用。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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