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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揭阳分公司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财产保险市场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4:02:3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2〕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揭阳分公司《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财产保险市场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财产保险市场工作意见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揭阳市外一些保险公司未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揭阳市区、揭西、普宁、揭东、惠来等地非法设置“代理人”、“代理网点”,暗中采取高额回扣、高额返还、高额手续费、低费率、高回报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各项保险业务,严重扰乱了揭阳市保险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法定保险及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除外的其他保险业务不得以异地共保或异地承保,也不得以统括保单的方式进行承保”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整顿和规范我市财产保险市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揭阳市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必须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办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在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范围内违法办理保险业务的非法“代理人”、“代理网点”一律取缔。

  二、各地、各单位在办理财产保险业务(含机动车辆)时,必须在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

  三、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新机动车辆入户、机动车辆年检年审时,必须协助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主在非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的,不予办理入户和年检。

  四、各单位若发现在非法代理网点或通过非法代理人办理财产保险业务的,应立即给予纠正。

  五、税务部门应对非法代理财产保险业务的代理人、代理网点的偷漏税行为依法查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揭阳分公司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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