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2〕101号
揭东县、普宁市、惠来县、揭西县人民政府,普侨区、大南山侨区管委会,市水利局、财政局、计划局:
为解决我市农村连片缺水的群众饮水问题,市政府决定将省政府补助我市改水工程建设资金2000万元分配给你们(见附件1)。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文(揭府办〔2002〕101号)批准的改水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同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以及《揭阳市改水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农村改水工程顺利进行。
附件:1、揭阳市解决农村群众连片饮水困难资金分配表
2、《揭阳市改水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揭阳市解决农村群众连片饮水困难资金分配表
填表日期:2002年11月12日
附件2
揭阳市改水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汕头、潮州、揭阳等市农村饮水困难改水工程专项资金的批复》(粤府函〔2002〕16号)精神,加强省拨补我市改水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妥善解决我市农村群众饮水困难问题,改善我市农村连片缺水的群众饮水状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改水工程专项资金是省、市政府专门解决农村连片缺水群众饮水问题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履行各项审批手续,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实行财政拨付制度形式。
第三条 改水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关于下达农村饮水困难改水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揭府办〔2002〕101号)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连片缺水的农村建设引水、供水工程和配套供水管网等直接工程项目,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资金用于接待、培训、人员经费、工程前期经费或补助饮水困难农户等非工程项目及与改水工程无关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 改水工程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水利、计划部门管理,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实行专人核算,专账管理。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改水工程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并做好与水利、计划部门相关业务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拨付各县(市、区)改水工程专项资金必须根据当地发展计划局上报的立项依据,即:预备立项申报表、正式立项申报表、设计图纸、工程概算可靠资料等,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办理拨付手续,直接划拨至县(市、区)设立的财政专户。
第七条 拨付市直改水工程专项资金必须根据市发展计划局上报的立项依据(材料同上),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办理拨付手续,直接划拨至设立的财政专户。
第八条 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申报拨付工程款时,必须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上报工程进度表,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水利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办理拨付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第九条 要通力合作,及时做好改水工程专项资金申报拨付工作。财政部门在接到改水资金申报拨付手续后,5天内做好改水资金的划拨。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划拨的,要给申报单位说明情况。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办理资金申报手续,坚决杜绝资金申报划拨过程出现的拖、卡、压现象,确保资金依时到位。
第十条 改水工程专项资金拨付应控制在总造价的80%(包括工程备料款)。在工程合同签订后,按15%〜25%预付备料款。工程必须预留5%作为保修金,经一年后验收合格才可拨付。具体由财政部门和水利、计划部门商定。
第十一条 改水工程财务管理: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每次月5日前,向主管财政、水利、计划部门报送工程的会计财务报表,以便掌握改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改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单位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等问题要重点抽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责令其整改,确保改水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改水工程项目结算:要严格按照基建工程结算程序结算,上报财政部门审核,要做好工程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作为固定资产建账的依据。
第十四条 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建设单位要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年终要按财政部门的布置编制决算报表。
第十五条 市内各级政府安排、筹集的用于解决当地农村群众饮水困难的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