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2〕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我市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维护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但是,随着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使劳动关系主体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特点更为突出,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当前,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由于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设仍然滞后,机构不健全,内部协调机制不完善,仲裁办案人员不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仍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案件处理周期过长,使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是劳动保障工作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真正把它作为完善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重头戏,作为推进市场就业机制建立,加强用工管理、强化劳动合同制度的大事来抓。要实行领导负责制,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指导,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为企业和职工服务,为推进依法治市和改善我市经济建设软环境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要切实加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进一步落实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坚持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市级办事机构应配备人员5-7名,县(市、区)级机构应配备人员3名,使用行政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各级仲裁委要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各级党委、政府要解决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员编制的落实,及时调整充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解决经费,确保仲裁机构和队伍的稳定。要继续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管理,切实提高仲裁员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对于应设立而尚未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市仲裁委要加强指导督促,并要求于今年年底前将机构建立起来。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处理。仲裁庭对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三优”文明窗口的标准加强仲裁庭建设,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企业调解工作,积极化解劳动争议
要继续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观念,提高企业经营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使劳动关系双方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都能懂得按法定程序和运用合法手段进行解决。要坚持重在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逐步建立一支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群众威信高的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主动开展企业调解工作,及时、就地、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全市各类企业都要建立健全由企业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各乡镇也要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本辖区内乡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努力将乡镇企业的劳动争议及时化解在当地。
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积极预防劳动争议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重点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纠正,积极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特别是要注意排查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争议和纠纷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揭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