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粤府〔2001〕83号)精神,按照“稳定生产能力,自主种植经营;取消定购任务,放开购销价格;规范市场管理,搞活粮食流通;政府分级负责,确保粮食安全”的原则,结合我市粮食工作的实际,现就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稳定粮食生产能力,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
(一)保护基本农田,稳定粮食生产。各县(市、区)对省下达我市的130万亩基本农田面积要切实保护好,并确保全市年粮食生产能力不低于115万吨(原粮)。要按《揭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揭府〔1994〕23号颁发),依法保护好划定的农田保护区。决不允许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作非农用地或改挖鱼塘、改种生产周期长的经济作物。因国家经济建设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农业、国土等部门要建立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的机制,确保一旦出现粮食供求紧张时,可迅速恢复粮食生产。
(二)取消指令性粮食生产计划,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在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的前提下,实行农民自主种植经营,放手让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种植结构,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高效益的、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增加投入,依靠科技兴农。各县(市、区)要继续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坚持把改造中低产田作为增强粮食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来抓,大力推广良种良法,依靠科技兴农,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从今年秋粮上市起,粮食质量标准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二、取消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购销价格
(一)取消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从今年起,将国家粮食定购计划改为指导性收购计划。粮食指导性收购计划每年初由各县(市、区)由下而上自报,市综合后再下达各地,作为粮食总量平衡的参考依据。农业税(公粮)由实物税收按每50公斤稻谷45元折算为货币税分解到农户,由财税部门下达和征收。
(二)完善政府对粮食价格的调控机制。在正常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生产者与经营者按市场价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特殊情况下,市场粮价过低时,由政府增加粮食收购和储备,必要时制定收购最低保护价,或采取其他形式直接补贴给粮农,保护生产者利益;当市场粮价过高时,政府通过抛售储备粮或制定销售最高限价,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特殊情况下的干预措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由此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政府负担。
(三)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后,继续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军队粮油供应。
三、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搞活粮食流通
(一)坚持粮食市场准入制度。一是继续实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制度,允许具备一定仓储和检测设备的各种经济主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从事粮食收购业务。二是实行粮食加工、批发准入制度,推行粮食专业化经营,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粮食加工、批发经营业务,但不得经营其他商品;以经营其他商品为主的企业,不得兼营粮食收购、加工、批发业务,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全面放开粮食零售,允许多种经济成分的主体从事经营粮食零售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物价等部门,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防疫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卫生标准的检查监督,绝不能让有害人民身体健康的粮食流向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米”、“放心油”。
(二)拓宽粮食购销渠道,确保粮食总量平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积极做好本地粮食收购。并依照市场法则,稳定和发展与粮食主产区的粮食购销关系,确保本地粮食市场的需要。
(三)加快建设粮食市场体系。各县(市、区)要根据“布局合理、便于调控、符合物流方向”的原则,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兴办粮食批发市场,逐步建成联结粮食主产区的有形和无形粮食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其市场形成价格的作用,搞活粮食流通。
四、坚持粮食工作政府分级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
(一)坚持和完善“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强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后,中央、省赋予市、县人民政府在粮食工作方面更大的自主决策权,相应地也承担更大的责任。特别是随着优化种植结构,粮食种植面积进一步减少,粮食供需缺口将会更大。因此,必须继续实行“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承担起辖区内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全面责任,确保辖区内的粮食安全。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继续实行粮食工作责任制年终考评制度。考评指标改为保护基本农田面积、落实粮食储备、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和确保辖区粮食总量平衡等四项。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是政府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稳定和加强。但人员要精简,职能要转变,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
(二)进一步扩大粮食储备规模。按国家关于“销区要保持6个月销量”粮食储备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全市地方粮食储备规模从现有的5万吨,增加到7万吨(贸易粮,下同),市级储备规模从原来0.6万吨增加到2.6万吨。考虑到各县(市、区)财力情况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对县级现有储备规模4.4万吨保持不变,既不增加也不减少。市计划局(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三)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一是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要与储备粮规模和调控市场的实际需要相配套。市级要按新增储备任务适当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各县(市、区)要按现有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优先保证。二是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具体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粮食风险基金在满足当年储备粮保管和轮换费用、利息、抛售价差亏损补贴等开支后,可用于陈化粮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政府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或销售最高限价产生的亏损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补贴标准和方式,并抄报市计划、粮食、财政、物价、农发行等部门备案。
(四)进一步搞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市、县(市、区)要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和争取专项贷款增加粮库建设。同时,每年要继续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粮库维修改造。
(五)建立粮情监测和粮食安全应急机制。物价、粮食等部门要掌握市场粮食价格动态,建立定期向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必要时制定调控市场粮价的预警价格,计划、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供求状况分析、预测,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要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引导粮食生产和流通。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粮食产、购、销、调、存、加和市场管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确保粮食安全综合应急机制,保证特殊情况下的粮食有效供给。
五、深化粮食企业改革,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一)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国有粮食企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换机制、减员增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重组、兼并、转制改造,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不断增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培育粮食购销骨干企业,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要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优势,积极培育和发展粮食购销骨干企业,成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载体和粮食购销的主渠道;对没有发展前途的非骨干粮食企业、粮店、粮所,可按区域进行集并或兼并。
(三)继续从政策上支持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粮食市场放开后,各级政府要继续确保对粮食调控方面的财政支出,执行国家对粮食企业的优惠政策;农业发展银行要在确保各级粮食储备所需贷款供应的同时,努力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要求,改进信贷供应管理办法,做好国有粮食企业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要解决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贷款;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在税收方面对国有粮食企业给予扶持;粮食购销骨干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四)对1998年6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产生的粮食财务挂账和按保护价收购而无法顺价销售的粮食潜亏,进行全面审计清理,分清责任,按原有关政策进行消化;对粮食购销企业负责消化的财务挂账,若国家没有规定实行停息,则由省财政全额贴息。市审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五)妥善解决粮食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1〕28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把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国有粮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提前离岗退养职工的社保费和生活费、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企业应付未付的社保费给予解决;对企业无力解决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财政适当支持,妥善解决。
六、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改顺利进行
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任务艰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是要以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改进作风,扎实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件:2001年度全市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考评指标表。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表:
2001年度全市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考评指标表
单位:折合贸易粮、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