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切实做好国有企业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2000〕4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2000〕36号文件和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做好理顺劳动关系工作的责任感
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它不仅涉及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经委、财贸、外经、工商、税务、金融、宣传、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共同配合,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和协调服务工作,统筹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确保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从实际出发,分类理顺劳动关系
基本原则是:积极推进,分类指导,稳妥处理。全面理顺职工劳动关系,促进下岗与失业制度并轨,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国有企业减员或改制,都要全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的减员职工不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中心),转向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再就业;原已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改制前继续确保其基本生活费发放,并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最迟至2001年底都要终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改制的企业所有在中心的下岗职工都要终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的减员不再进入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此前,因各种原因未进中心或进中心不愿签协议的非在岗人员,企业也应依法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二)已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一是劳动合同期和协议期满的;二是所在单位已经改制的;三是自己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四是承包土地,从事种植或养殖业的;五是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六是三次无故不参加再就业培训或不接受推荐就业的;七是接受“一三一”服务(即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导、三次职业介绍和一次就业培训)后3个月内因职工个人原因仍未再就业的;八是在协议期满前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企业不再办理停薪留职和放长假(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外)手续。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或放长假手续的要进行清理。停薪留职、放长假协议期满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期未满的要解除协议,同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对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人员,属企业委派的,要变更原劳动合同并签订培训协议;属于职工申请的,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申请离岗退养的,企业可给予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对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可在不低于上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
(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经与企业协商同意,由企业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另付经济补偿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六)2000年1月1日以后,国有企业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凡下岗员工已分流完毕的,应及时撤销;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员工未分流完毕的,必须保留至下岗员工协议期满为止。
三、加强政策引导,认真做好配套衔接工作
(一)下岗职工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为职工办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新用人单位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国有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直接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凭所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享受下岗职工有关再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应与以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未再就业,可以通过档案挂靠或以个人名义等渠道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国有企业欠缴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必须在与下岗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按规定缴清。有关部门特别是原企业主管部门要共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工作。
(五)国有企业雇用的临时工,经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
(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档案挂靠等劳动事务代理手续。如不再就业,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可委托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代为保管档案、代办社会保险及代理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条件的,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为其代办各项手续,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和完善经济补偿资金制度
(一)国有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要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按职工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企业月平均工资,按每年工龄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停产关闭等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可在不高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低于企业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在保障己签协议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可将部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先作为垫付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资金,或可用于作为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资金。
(三)停产、半停产或严重亏损企业,确无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又无法调剂解决的,由其产权管理(或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可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1、企业可将资产变现所得的部分资金优先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职工同意,厂房、场地、设备、工具等生产、生活资料折价转让给下岗职工,或在一定年限内租赁给下岗职工使用,以租赁金额抵偿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3、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经职工同意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将本企业国有股份折价转为职工个人股,以抵减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4、对进中心在协议期满前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除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外,还可将其应享受而尚未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的50%,一次性发给下岗职工本人。
5、以上渠道仍无法筹足的部分,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五、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积极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要按照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城镇,集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劳动管理、政策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网络。要认真贯彻《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统筹规划建立发展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就业配套服务。各级政府要确保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资金投入,以购买培训成果的形式,支持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下岗职工和长期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培训服务,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出中心,实现再就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揭阳市劳动局
揭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揭阳市财政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