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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1:29:1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日


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整治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环境,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家十一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各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市政府陈弘平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岳平、市公安局副局长彭世国、市经贸局副局长潘美旭任副组长,教育局副局长陈潮强、监察局副局长张贺华、建设局副局长陈奇春、文化局副局长巫奕琦、卫生局副局长梁若云、广播电视局詹兴利、工商管理局副局长唐少敏、旅游局副局长杨金河、安委会办公室主任郑英海、市消防局局长林南方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由林南方任办公室主任,郑英海为副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三、专项治理工作对象、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专项治理的对象和重点

  1、专项治理的对象:一是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0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二是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三是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四是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五是摄影棚、演播室;六是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七是医院;八是对外开放的景区、景点,包括博物馆和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2、专项治理的重点:一是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二是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三是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实施之前开业,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四是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集体宿舍、医院。

  (二)具体工作目标

  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的建筑物按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基本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存在的火灾隐患基本得到整改;对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不足、长度超长、封堵、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足等问题得到整改;对建筑物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整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已实施停业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己依法予以取缔;对己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己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和措施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5月20日至6月1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意见》精神,明确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集中精力共同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召集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动员大会,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各地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对每一个火灾隐患都做到有记录、有分析,掌握单位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宣传。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阶段(6月16日至7月5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实施意见》的要求,督促指导本地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切实做好自查自改工作。

  第三阶段:集中治理阶段(7月6日至8月10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逐个进行清理整顿,直至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级各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

  第四阶段:督查验收阶段(8月11日至8月17日)。集中治理结束后,市政府将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全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阶段: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和迎接省检查组督查验收阶段(8月18日至8月21日)。市直和各县(市、区)在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项收尾工作的基础上,迎接省检查组的督查验收。各级各单位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务必在8月21日前整改完毕。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按照《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切实把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消防安全责任人要集中相应精力具体组织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治理工作目标的落实。

  (二)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等部门在这次专项治理中要密切配合,适时召开会议,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互协商,制定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按照省公安厅粤公通字〔2001〕167号文件中《有关部门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的职责和任务》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大造舆论。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宣传发动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正面报道积极配合这次治理工作的单位,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也要实施跟踪报道,该予以曝光的要予以曝光,旨在增强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各级各单位要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对专项治理中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方法,制订有关制度,狠抓落实。

  (五)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应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将专项治理情况总结于8月20日前书面报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由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汇总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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