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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惠高速公路通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1:30:2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0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普惠高速公路(普宁池尾至惠来东港)建设工程,于1998年底开工。在工程建设者的艰苦努力和沿线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配合下,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将于2001年12月28日全线通车。这是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为维护普惠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的正常秩序,确保高速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其在发展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盗窃、抢夺、破坏高速公路的各种管线、通讯、标志、隔离栅、界桩等设施。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界桩范围内,从事搭建、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放养牲畜家禽等活动。

  三、严禁行人、非机动车辆及设计最大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通车路段。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员应严格执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凡进入高速公路通车路段的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五、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障道路畅通和行车安全。

  六、高速公路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建设施工单位,向群众宣传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以及保护高速公路路产的有关规定,让全社会共同维护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

  七、对违反本通知精神,抗拒缴纳车辆通行费、强行冲关的,由路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聚众寻衅、扰乱高速公路工程营运秩序,以及侵占、挪用、盗窃、抢夺、破坏高速公路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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