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积极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二、各地、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做好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审核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财政、物价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收费底数,区分哪些是符合规定、合理的收费,哪些是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收费。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农民建房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和降低标准的意见。各地违反审批权限自定的收费一律取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于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开展的第二阶段治理工作情况和在2002年1月底前将整顿工作的治理情况上报市发展计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汇总。
三、市政府将在12月20日前组织市发展计划局、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纠风办等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治理农民建房收费专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同时结合检查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农村电价、报刊摊派、达标升级专项治理工作。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七日